我在奶茶店打工,已經上班三天了,今天老闆以我不適合這份工作為

2021-04-02 21:40:09 字數 2869 閱讀 4657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老闆而言:如果老闆有證據證明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可以辭退您,不需要支付賠償;如果是無故辭退,老闆需要支付您經濟補償金。這個需要老闆能舉出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

對於你而言:只要上了一天班,都應該要發工資的。如果不發你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但是記得要收集上班的證據。

2樓:拉斐爾

他至少應該付你三天工資是真的,如果不給就去告他唄

3樓:02探索

這要看有沒有簽定合約及合約內容,在結合勞動法綜合情況

在一家奶茶店上班,第七天把我給辭退了,說我不適合他們店

4樓:找法網

你可以去勞動

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對方支付你七天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中顧法律網

法律意見】

在試用期裡,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跟我遇到是一樣的,你必須去勞動局告他,哪怕上一天班他也要給你工作,現在的勞動法很重視勞動者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很難,就這麼點工資,勞動局不會管的

8樓:實在生存不下去

小事何必費心費力,真跑去告他們的話,你必須得拿出證據,比如說書面協議這些。為了三天工資這麼做值嗎?或許之後請的那個代替你的,是走的後門呢?

這社會,走後門的把有真本事的都擠壓光了。。。。 這社會有沒有真本事不要緊,有沒有門路才要緊哦!!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口頭協議估計難,要有證據,就像借錢有欠條樣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做錯事了,或者說了不該說的話了

在一個商場裡的奶茶店工作了三天,第四天剛要去上班,店長發簡訊通知我說我被解僱了 15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一個辦法,就是找店裡一起工作的人給你出個證明,證明你這三天的確在奶茶店裡工作。但是,你才去三天,同事的名字都可能沒弄清楚,別人就更不太可能為了你一素不相識的人去得罪老闆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試用期也有工資的,而且你這種都未說明有試用期,從道理上講,絕對應該給你工資,且同工同酬。最好直接找店長交涉,實在不行,可以求助勞動保障部門。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沒合同的吧,店長要懶皮,你就沒辦法了

奶茶店不開了,老闆提口頭辭退我,能要到賠償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奶茶店倒閉嗎?。。

如果有籤勞動合同是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的。。

但情理上你可以和老闆協調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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