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一般怎麼看待法律,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是什麼?

2021-03-28 04:33:08 字數 5502 閱讀 3373

1樓:_安靜·淺唱

法律人看待法律可能和我們想象的有點不一樣,有時候甚至和我們想象的偏離得有點遠,其實這種事情很多的,舉幾個法律人說的話來說明:

「法律就是對極少數人的無理取鬧。」

「法律就是謀生的工具。」

「法律讓我們相互敬畏,不至於相殺而已。」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公正,希望都依法辦事,但是不同的部門,卻在利用自己的許可權,玩弄法律。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是利用職權,而是求助於律師。作為律師,希望每個部門的人員,都按法律辦事。

這樣對誰都公平。為什麼冤假錯案,都是出自公檢法,每次為什麼不報道律師的意見。因為律師的意見,和平反的意見一致。

一個有正義感的律師都希望依法辦事。

3樓:可愛的馨兒寶貝

法律思維

作為一種職業性思維,具有以法律語言為思維語言、以「崇尚法律」為思維定勢、以「恪守公正」為價值取向、以理性主義為指導的經驗思維、群體性思維等特有屬性,因而成為法律人的職業特徵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聯結紐帶,作為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核心內容,成為延續法律生命、實現法律價值所必需的具體途徑。為培養和維**律思維這一法律人應有的基本品質,應當特別注意大學法學教育的改革、司法考試的定位、社會法律意識的普遍增強以及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問題

4樓:楊結媚闖天涯

法律是規範人們的 有操守的律師會維護人們權益和幫助弱勢群體 有的就知道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就會鑽洞子。其實也差不多啦

5樓:匿名使用者

縱觀法律,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

6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人不知道,我覺得,學法,懂法,守法,用法,就好!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就是人們的根本。

8樓:遊戲世界

嚴格式,看待法制建設

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是什麼?

9樓:戚廣利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

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

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

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

」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

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如何理解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範作用?簡要說明

10樓:飯醉團伙局局長

法律規範對人們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並不在於制裁違法行為,而是在於引導人們正確的行為,合法地參與社會生活。

(二)**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通過其規定,告知人們某種行為所具有的、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質以及它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使人們可以預先估計到自己行為的後果,以及他人行為的趨向與後果。 (三)評價作用 法律的評價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夠評價人們行為的法律意義的作用。法律評價的標準是合法與不合法。

(四)強制作用 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指法律能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違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實施的作用。法律的強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沒有強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會降低,**作用就會被懷疑,評價作用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義,教育作用的效力也會受到嚴重影響。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過其規定和實施而影響人們思想,培養和提高人們法律意識,引導人們依法行為的作用。

如何正確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樓:

在西方國家的歷史上,很早就產生了關於平等的觀念。例如,亞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應具有平等的品質;在西歐封建社會,**教認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選民。

在我國古代,也曾出現過一些關於法律平等的觀念和理論,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義;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子提出「法不阿貴」,「繩不繞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等等。但更多的卻是處處可見的不平等現象。「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一點,而作為封建社會最高統治者的君主就更是凌駕於法律之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是由清末民初的進步思想家從西方傳入中國的。這一原則在中國第一次被規定在憲法中,是2023年3月11日公佈的《臨時約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政權也一直肯定這一原則。

2023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一次將這一原則規定下來:「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23年,法律平等的原則被莊嚴地寫進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紀50年代後期,人們給這一原則戴了兩頂帽子:

一是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的法制原則,我們不能用;二是認為這一原則沒有階級性,是主張「革命與反革命講平等」。這一原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裡成了批判的物件,因而2023年憲法和2023年憲法均取消了這一原則。直到2023年,法律平等原則才重新寫入憲法。

實踐證明,不能說凡是資產階級提出來或使用過的概念或口號,就是「資產階級的舊法觀點」,不能使用。

在我國,堅持社會主義法律平等原則,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義。首先,它充分顯示出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提高廣大群眾的政治思想覺悟,樹立國家主人翁責任感;其次,它鮮明地反對法外特權,防止特權思想和特權作風對我們幹部隊伍的侵蝕;第三,它鮮明地反對法外歧視,有利於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第四,它要求人人都嚴格依法辦事,既充分享有他們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又切實履行他們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有利於維**律的應有權威,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義有哪些

主持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寫入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中,那麼,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冉井富:

平等一詞,最直接的含義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對待。比如說,對於公務員的職位,大家都有權競爭,並且都根據一個既定的、合理的標準競爭,這就是一種平等;再比如,在買賣關係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強買強賣,這也是一種平等。當法律宣稱並維護這種社會關係時,這就構成了法律平等。

更具體地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2)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這三個方面合起來,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完整理解。

我個人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實施法律時,即司法、執法、守法上的平等,這並不意味著公民在立法上也一律平等。首先,在我國,那些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與法律的制定;其次,社會主義法律是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表現,我們在制定法律時,明確保護什麼、反對什麼、什麼是合法、什麼是非法,都是從廣大人民的利益出發,並不反映少數敵對分子的利益和意志。社會主義的法律剝奪少數敵對分子的政治權利,也表明法律本身並不是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

也就是說,並非任何人都享有立法權。

至於法律平等與事實平等的關係。我認為,法律平等與事實平等在現實中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說,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人們卻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這種權利,通常一個出生在上海的兒童要比一個出生在西部農村地區的兒童能夠更好地享受這些權利。

兩方面的原因導致了這種形式平等與事實平等之間的不一致。一方面是法律雖然平等地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卻沒有被嚴格地執行。另一方面,這種不一致是由法律平等自身的侷限性造成的。

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現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種權利和資格的平等。在這種平等之下,所有的權利、機會、利益都平等地對所有人開放,人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資格去競爭這些權利、機會和利益。有人將這種平等稱為機會平等。

但是機會平等只能保證在權利爭取中的起點相同,而不能保證人們實際獲得的利益和地位相同,即不能保證結果平等,因為要使權利和機會變成現實的利益,還需要一定的手段和途徑,而個人所具有的手段和途徑是受各種現實因素影響的。由於機會平等不能保證人們獲得事實上的平等,所以馬克思說,資產階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對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來說,實現事實平等也是一個長期而艱鉅的任務,需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的努力才能實現。

目前,一方面在現階段我們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持形式平等,這是實現事實平等不可逾越的階段;另一方面,又必須通過差別對待原則,對那些由於市場競爭而受到損害的各種「困難群體」和由於歷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貧困地區,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給予特殊待遇和特殊保護。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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