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允許脫離父子關係嗎

2021-03-28 01:30:55 字數 1613 閱讀 9217

1樓:中顧法律網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斷絕父子關係,只說這種斷絕在法律上不被承認,不能引起法律上的效果。這種在法律上的無用與法律上的禁止概念不同。

1、對於親生父子關係。

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已經年滿18週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對於繼父子關係。

對於繼父子關係,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

3、對於養父子關係。

對於養父子關係,在養父子關係成立後,其關係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樓:橘子來哈哈

對於親生父子關係。父子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

如果你已經年滿18週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3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除非是孩子未成年時,辦理收養和送養手續,這是唯一種情況可以使親生的父母子女關係變成沒有。

但是,凡是談脫離父子關係的,肯定都不符合上面的條件了,所以,不能。

4樓:隨_風

在法律上是允許脫離父子關係的,必須經過正規的法律公證

5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收養關係的一種轉移,辦理了關係轉移手續就意味著父子關係轉移了,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6樓:

我國法律規定,可以。但如上樓所說,你永遠沒有辦法脫離的是,你流著你父親的血。

7樓:綠茶風

為什麼要脫離父子關係呢

別這麼衝動

脫離父子關係如何按照法律渠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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