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男女再婚法律上允許再生小孩嗎

2021-05-05 04:16:31 字數 1044 閱讀 7771

1樓:陳堯律師

可以。生育政策: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你的情況符合上述第二項。

2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均為再婚,雙方原來都有小孩,但都不跟自己。雙方重組家庭後能否生育孩子?涉及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

我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制定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會有不同。

你所述的情況,如果雙方是廣東的,按照廣東的政策,可以再要一個自己的孩子。但是,四川的政策卻不允許。以下是兩省對此種情況的規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則是:「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由此建議當事人上網搜尋自己(特別是女方)戶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看看是怎麼規定的,這樣才符合實際。

還有,當事人最好親自到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法規處當面諮詢,會更加清楚當地的政策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除非再婚的有一方是已婚但未生育才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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