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2021-03-27 21:52:31 字數 6332 閱讀 9376

1樓:匿名使用者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一、公民的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和被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2. 政治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 行、示 威的自由3.監督權:是指公民有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和控告權等

2樓:匿名使用者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

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行政**的權利。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行政領導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為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1.選舉權獲得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我國公民選舉權享有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2.選民的權利

選民,即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對人民代表的候選人,可以投造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對所選代表依法實行監督;選民還有權依照法定程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3.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及選舉程式

我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有兩種:區、縣級和鄉鎮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其人民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是間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5年。

實行直接選舉的程式:劃分選區;選民登記;提出和確定候選人;投票與宣佈選舉結果。

4.正確認識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要珍惜這一項政治權利。應該選舉那些政治素質、文化素質高,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的人作為人民代表。

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並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通過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言論自由的程度,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國民主程度。

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同樣以不危害國家、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尊嚴為原則。

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語言形式表達和宣傳自己的各種思想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就是公民或社會群體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書籍、報刊、廣播、電視等出版物系統,表達思想、意見、願望、要求的權利。

它與言論自由的區別在於它是以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言論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言論出版自由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

結社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而組織或者參加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

所謂結社,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為一定的宗旨或目的,組織或參加某種社會團體。

集會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一定場所,研究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並發表意見或舉行某種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都是多數人聚集在一起討論問題,表達意願的活動,但兩者是有區別的。

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結社是長期性的結合,並且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示某種慶祝、紀念或抗.議、聲討等強.烈的共同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就是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聚集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義憤的情緒,並表示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都寫入我國憲法,這說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有法律的保證。

同時我國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自由和法律是統一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證,自由要受法律的制約。

也就是說,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超越法律許可的範圍,就是違法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3樓:abc高分高能

政治權利自由及政治性義務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4樓:法律學徒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5樓:塵夢幽藍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

示威的自由等。

3、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權利。

5、社會經濟權利。

6、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7、特定人的權利。

8、監督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9、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政治權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願的自由。

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擴充套件資料:

需要堅持的原則:

1、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包括:任何公民平等享有法定的權利與履行義務;任何公民合法權利都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受法律制裁。

2、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在我國是互相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互相依存的,相輔相成的。

要求:珍惜公民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3、堅持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相結合的原則

原因:在我國,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根本上一致。

要求:①在社會主義法制的軌道上行使公民權利(法律是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工具;違法不僅損害國家利益,也失去了自己的權利);

②積極履行公民義務以維護國家利益(某些具體利益有矛盾,要服從國家利益)。

6樓:姐的國度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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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與被選舉權 2.公民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遊行 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國有公司 企業 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4.監督權 監督權包括批評和建議 申訴 控告 檢舉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有利於克服官僚主義和不正之風,改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利於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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