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含義,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每一項政治權利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2021-03-03 21:22:33 字數 6689 閱讀 9951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每一項政治權利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簡述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含義

2樓:德軍迷

政治權抄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自由一詞就其本意,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所謂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於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使用。自由是一種免於恐懼、免於奴役、免於傷害和滿足自身慾望、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舒適和諧的心理狀態。

自由既有為所欲為的權利又有不損害他人責任義務。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有什麼意義?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權利和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這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的重要形式。

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的含義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權利和自由?

4樓:匿名使用者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公民個人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則是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直接表現,也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http://news.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有哪些

5樓:北京中聖暉

治權利和自

由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命的產物。2023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2023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佈「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譭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充套件,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2023年的時候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國會不得制定法律來剝奪出版自由。」我國的歷部憲法都專門規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權利。

3.但是,出版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對於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懲制、登記制和審批制。英美等國實行追懲制,我國則實行登記制和審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審查,只在出版後構成違法才予以追究法律責任;

2)後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聞審查,經批准並登記後才能出版的制度。

3)從禁止出版的範圍看,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為各國所普遍禁止。

(四)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1.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權利,各國憲法大多賦予公民以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202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規定:「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

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者道德或者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2023年10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對我國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規定:

1)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2)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或者支援、聲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動。

※ 集會、遊行、示威具有如下特點:

1)它是由公民自發舉行的,而非由國家機關組織進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場所公開舉行的,而非在室內祕密進行;

3)它的目的是表達某種意願,而非為了娛樂。

3.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是一種較為激烈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客觀上往往會給社會造成一定的消極影響,因而,世界各國法律對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都給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三種:

1)申報制,即僅須在集會、遊行、示威前向有關機關報告,無須經過相關機關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會、遊行、示威須取得有關機關許可方能舉行的制度;

3)追懲制,即在集會、遊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也無須向任何機關報告,只有在集會、遊行、示威中有違法行為時才依法予以懲罰的制度。

※上述各種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為嚴格;追懲制限制最為寬鬆;申報制處於兩者之間--它既不會不當限制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行使,同時又使相應的維護公共秩序的國家機關可以有所防範,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種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1)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

2)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3)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內容進行。

※從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採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結社自由

1.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手續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2.結社可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又可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如組建公司,政治性結社如組織政黨,非政治性結社如組建慈善機構。

3.在國外,結社自由包括組建政黨自由,在我國一般不包括此項內容,因為我國由共產黨**領導,其他八個民主黨派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參政黨,故不允許組建其他政黨。

4.2023年10月,***釋出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國家社會團體依照其登記的章程進行活動,其他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干涉。對社團的成立登記、監督管理等基本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為公民行使結社自由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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