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了辭職報告後,公司要求我離職並且要進行賠償(和公司簽過賠償協議)

2021-03-25 12:55:44 字數 5277 閱讀 6807

1樓:七臺河李陽平

你這抄適格於《勞動

襲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如果要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了明確約定的服務期限與賠償事項,那麼你就要承擔違約的損失後果。但你也可以與用人單位請求,將服務期進行協商,直到你做到界期再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協商。賠償協議必須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才有效。

公司要求我簽署賠償協議後寫一份辭職報告合理嗎?

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需要在辭職報告中提出嗎?

3樓:淡小風瞎扯淡

1、情和理都不重要,關鍵是要合法。處理這樣的問題者能嚴格按法律辦事,依據只能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

2、員工辭職有兩種可能性,以個人的原因提出辭職和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提出辭職,兩種辭職的理由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方法和補償金額。站在公司的立場上,希望是他個人的原因,就說說個人原因辭職的補償。

3、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視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按地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並且可按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需支付最多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補償金的會計處理和鑑定,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的範疇,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九號的規定辦理,具體規定如下:

辭退福利主要包括:

(1)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的標準,或者將職工工資支付至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確認條件的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自願裁減建議的辭退福利應當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並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5、如果員工以另一種理由提出辭職,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還要加上賠償金可就多了去了,如果需要再給你列出來。

4樓:鹿映安仉天

員工辭職有兩種可能性,以個人的原因提出辭職和因為用人單位違法提出辭職,兩種辭職的理由將導致不同的處理方法和補償金額.站在公司的立場上,希望是他個人的原因,就說說個人原因辭職的補償。

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即視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按地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並且可按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只需支付最多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實踐當中,經常用到的員工行使被迫辭工權,要求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員工辭工一定要保留證據,不但要證明自己辭工了,還的證明自己辭工的理由真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實踐當中,有的員工為了早日離職又擔心單位不批准自己辭工要求,就以自己生病或者另有發展等個人原因申請辭工,然後又找到單位存在上述違法情況的證明,想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援的。

5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者自願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而勞動者提出辭職的。

所以,是否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要看是辭職的情況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辭職報告中沒有提出的必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木究魯究

既然你寫辭職報告,可能是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金的。但如果是因為公司的違法行為(有證據)導致你提出辭職,是有補償金的。

公司與你協議解除合同(雙方願意),也有補償金。

如果公司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有證據),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但要經過漫長的司法程式(勞動仲裁,法院審理)才能要回來,公司不會主動支付的。

補償金和賠償金是按法律來的,與你寫不寫在辭職報告中沒有關係,更重要的是證據。

既然這樣,你可以保留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據(如工資條等),要求與公司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見以下條款。或者提供公司違法的證據,如不籤合同,沒有福利等,向公司要求補償金,公司不同意,可走司法程式(仲裁和法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提出辭職,好像不會有補償吧,只有公司辭退你才會有補償,否則的話,大家幹幾年即提出辭職,然後公司就賠償,豈不是誰都可以鑽這個空子?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bai法規定:員工自己主動du

提出辭職的話zhi,公司是不需要支

dao付給你任何補償金和

專賠償金的。如果你屬和公司已經協商好,由你填寫辭職報告,然後公司支付給你一定的補償金或賠償金的話,那你一定要在辭職報告中寫明補償或賠償金的金額,並且經公司蓋章後你也留存一份,這樣的話,如果公司到時耍賴,你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取得在辭職報告中寫明的金額。

公司提出了讓我籤離職申請,協議上有註明賠償金金額,簽了以後會不會

9樓:似遠汝婷

你好:簽訂勞copy動合同時雙方對各自權利義務的明確。但不是約束勞動者應有權利的協議。

在試用期內,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選過程。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滿意,可以通知離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到期即可自動離職。試用期過後需要離職,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即可自動離職。

這些都是《勞動合同法》法定的。

所以,試用期內你想離職,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也必須按照你工作時間給你發放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如果有協議,而且協議也是你和公司各有 一份,應該是可以拿到錢的,畢竟這個協議雙方簽字也生效的,最重要的是這個協議必須自己手裡有一份。

公司讓我離職,簽了一份賠償協議,還沒給我,現在又讓我籤離職合同,能籤嗎?

11樓:濤聲海韻

既然有之前的協議,就應該執行,如果新的離職合同與之前有衝突的,當事人覺得不能接受,就不要籤。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通常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2樓:風塵世射手

如不合理 不合法可撥打12333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查處並予以取證 並向勞動局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

13樓:趙蓓律師

如果比前一份更划算,可以考慮。

如果條件更差了,當然不籤。

如果離職合同上寫了是你主動要求離職的,你可千萬不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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