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交了辭職報告第二天就走人,公司扣押月工資。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2021-06-05 09:18:22 字數 3734 閱讀 6891

1樓:落楓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而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這種獲取工資的權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凡是需要停發或扣發勞動者工資時,都必須有可靠的法律依據才行。否則,就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益的侵犯,就應承擔違法責任。單位即使主張損失也需要有證據證明。

而且單位的損失通過扣工資彌補沒有法律依據。單位有損失也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另外,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也就是說除了這三種情形和法律有規定外單位不得扣除職工工資。

曠工的時間沒有工資拿,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罰款多少。

2樓:匿名使用者

扣押工資是違法的,但你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所以你也存在一定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3樓:冰城小律師

1、你提前30日提交辭職報告,是要繼續上班30日的,不是直接走人,你誤解了這個規定。

2、如果依據公司的管理規定,你的行為屬於曠工,那麼扣發你的工資,就是有道理的了。

4樓:今天wj心情不錯

你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直接離職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是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求扣除你的工資的,一般來說,如果你為要回工資提請勞動仲裁的話,用人單位極有可能主張因為你的突然離職,沒有做好工作交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這樣的話你是很難要回你的工資的。另外單位給你繳納過保險嗎?

如果沒有,你可以以此為理由要回工資。

補充:曠工罰款數額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5樓:龍圖小松

公司是否有直接權扣押我的工資?公司無權扣押你的工資,但因為你未提前30天告知公司,公司有權向你主張賠償。

我還有什麼辦法要回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單位算我曠工,最多可以罰款多少?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罰款多少,但是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規章,這個規章法律是認可的。

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會把扣押的工資給我嗎?

6樓:安靜的女漢子

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辭職,公司會把扣押的工資發放給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7樓:sb中的戰鬥機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8樓:爬起來就跑

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根據勞動合同法,一個月到期後離職並未違法,但應配合相關交接事宜。

另,如果糾紛嚴重,應由公司簽字以示收到報告的時間,或是以快遞(最好是郵政特快專遞)形式予以投遞。

建議以負責任的態度,雙方協商解決。

9樓:ok紫霧雲煙

公司合同上約定的條件無效,員工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行,但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被扣的工資應該是給你。

10樓:臨淄法律傳播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和競業限制協議提供補償才能約定違約金,其他事項不能約定違約金,因此,該約定為無效約定。

遞交辭職報告後第二天就不去上班,廠裡效益不好離職後沒有對廠裡造成什麼損失,被扣了一個月的工資合法麼

11樓:伊德瑪斯

如果你已經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執行有關工資的發放。不知道你的崗位性質如何,對於應發而扣除的工資、獎金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執行,有明確的依據。如果公司涉嫌違法扣除工資,你可以持相應的證據向勞動部門舉報並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發應得勞動報酬。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復職之後,公司違法扣你工資的情況。

你要先看看公司章程裡有無扣工資的相關規定,如果章程沒有或者不完善,法律也幫不了你。

12樓:資深大俠客

既然提交了報告,就應該等待答覆,一般用人單位辭退和員工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告知,這是慣例,便於交接走手續,但辦的快慢看單位,有時幾天既可以。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沒到時間就走那就沒工資,合法麼 20

13樓:憶如琳琅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一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強制要求。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第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剋扣你工資的話,是不合法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

根據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自己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在自己沒有錯誤的情況下,扣發工資是有經濟補償的。

15樓:baby赫赫嘎嘎

一般都是這麼做的,要看你們是否在合同中約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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