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審批林木採伐證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021-03-18 01:28:45 字數 4412 閱讀 7586

1樓:百分百有緣無分

違反《森林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進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檔案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檔案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辦理砍伐證先行砍伐林木的法律責任

2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1、涉嫌濫伐林木罪,不會存在補辦採伐證問題;

2、如果70立方準確,法定刑3—7年有期徒刑;

3、可以沒收林木。

3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一點bai專業知識,僅供

du你參考:

1、負法zhi律責任是一定的dao了(濫伐專林木罪,立木蓄積10米為立案屬起點)

2、不可以補辦採伐證

3、對你處罰是錯誤的(構成刑事案件了)

4、可以扣押木材,但不能沒收,最後木材還是你的(屬於濫罰林木,盜伐木材是要沒收的)

刑法中關於私自砍伐樹木的法律條例?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11月17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研究室在對《關於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請示》的答覆(法研[2007]144號)中稱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沒有砍伐證,砍自家的樹木,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5樓:山拐

沒有砍伐證,隨便砍樹違法,包括山上的樹,你的行為觸犯刑法345條盜伐林木罪,數量較大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單處或者並處罰金。

一、砍伐自家種的樹犯法嗎?

根據《森林法》的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鄉、鎮人民**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也就是說砍伐自留山上的樹木是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如果砍伐自家種的樹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得到相關的許可;或者構成了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則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二、砍伐自家中的樹會觸犯什麼罪?

根據《刑法》,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屬於濫伐林木罪。

三、濫伐林木罪會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採伐林木不用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形:

1、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但國家保護的ⅰ、ⅱ級野生植物和古大樹採集、採伐需依法申請辦理採伐許可證。

2、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採伐林木的,當時可以不辦採伐許可證,但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採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

也就是說砍伐自留山上的樹木是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並且樹木的砍伐也有相關的限制,否則就會構成濫伐林木罪。

城區單位樹木砍伐應由誰審批

6樓:腐姐控肯韻

樹木採伐後,市政管理部門以醫院未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砍伐樹木為由,對醫院進行了行政處罰。醫院不服,向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消市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醫院提起復議的理由是,他們根據區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砍伐林木,已經落實了審批程式,不屬於違法砍伐樹木。

至於城區內樹木砍伐審批權歸誰,是**部門工作分工的問題,與醫院的伐樹行為無關。

區林業主管部門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區林業主管部門為醫院發放採伐許可證是正確的,上述範圍內的樹木採伐審批權不歸城市綠化主管部門。

市政管理部門認為,第一,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所以,砍伐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樹木,應由他們審批。

區林業局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是超越職權,應視為無效證件,醫院憑無效證件砍伐樹木,仍應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應區分發證權和審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的內容只是規定發證權歸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權仍歸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前置性審批後,再由林業主管部門發證。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對上述部門和單位採伐審批權的規定,是指城區範圍以外,在城區範圍內則不適用。

此案的焦點問題是城市範圍內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樹木砍伐審批權到底歸誰。

本案複議機關認為:

一、醫院砍伐林木的行為不屬於違法行為。醫院在砍伐樹木前,已經按程式向**部門提出申請,區林業局也已經為其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醫院不具備擅自砍伐的主觀過錯,至於**部門內部工作分工分歧帶來的法律後果,不應由社會機構承擔。

二、區林業局為醫院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為有效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和《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存在法律衝突問題,因為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第五款「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規定,所以區林業主管部門不屬於超越職權。

三、上述範圍內的樹木採伐,是單一部門審批,不是聯批件。

請問一下,沒有砍伐證大量砍伐自己種的樹是否犯法?

7樓:使天莫悸

那你也要有能證明那樹是你種的證據吧?我想應該首要前提是這個了。

8樓:鬢髮白了

屬於犯法。

根據《森林法》的規定,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鄉、鎮人民**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也就是說砍伐自留山上的樹木是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如果砍伐自家種的樹沒有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得到相關的許可;或者構成了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則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9樓:靜寧之水

我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依照有關規定稽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因此採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也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如果未辦理採伐,將就你採伐的數量而判定的違法還是犯罪了,刑法有「濫伐林木罪」規定,就是針對未辦理採伐證採伐自己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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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即便是自己種的樹,採伐時也需要辦理鄉音的手續的,否則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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