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職了還用公司名片有什麼法律責任

2021-03-16 23:58:28 字數 2074 閱讀 7285

1樓:龍在天上的故事

視造成的後果來判斷

但如果以公司名義行騙之類的就算違法了

後果嚴重的話,就要負刑事責任了

如果離職還用公司名片有什麼法律責任

2樓:檢察官小小

這在民法上叫表見**。當然也是無權**的一種法律效果就是:

1、訂立的合同有效

2. 本人(被**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 **人對本人(被**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無權**人對被**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

一個人離職了還用自己在以前公司得名片算違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算吧,但如果以公司名義行騙之類的就算違法了

離職後公司給自已印的名片應該怎麼處理

4樓:1桶天下

走法律程式的話就很繁瑣了,公司這樣完全是流氓行為,因為他並沒有實在的證據證明你存有名片。最好的辦法就是把名片還給他,如果還不發,要不就告,要麼就死纏到底,對付流氓就要用流氓招數,兄弟,狠點

5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說那 這個問題不好說

如果離職了還用公司的名片是否有法律責任

6樓:大律師網

第一,使用什麼名片當然是你的個人自由。

第二, 如果你使用的名片給原用人單位帶來損失,有可能觸犯刑法涉嫌詐騙罪,民事上,屬於無權**。

狹義無權**的法律後果: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

3.行為人之無權**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表見**的法律後果:

1.表見**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中的相對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撤銷權。

2. 本人(被**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被認定成立後,其在法律上產生的後果同有權**的法律後果一樣,即由被**人對**人實施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 **人對本人(被**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人因表見**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人造成損失的,被**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人有委託關係、**人是否超越**權以及**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人應當賠償給被**人造成的損失。

4.無權**人對被**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表見**的法律後果使被**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人應依法賠償。

7樓:檢察官小小

這在民法上叫表見**。當然也是無權**的一種法律效果就是:

1、訂立的合同有效

2. 本人(被**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 **人對本人(被**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無權**人對被**人的費用返還請求權。

職場問題:離職了,客戶名片該給公司嗎?

8樓:起然

所有的客戶名片都應該留給公司,公司要求的沒錯,因為一旦有什麼問題了,你不在了,公司可以聯絡到客戶,想開點,應該留給公司,再說你要了也沒有用的,沒有名片你也可以找到你的客戶的,是吧,朋友

9樓:嗜血亂舞

這說明公司很小心啊,

怕一不留神你跑掉把客戶也跑掉哈哈。

名片你也可以影印啊,

交就交唄,有什麼關係。

10樓:幸福的二牛哥

怕你出去到自己做去,要求是不對的,你可以象徵性的給公司一些業務關係不大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打算還做這方面的工作的話,給個鳥蛋給他,不給.

如果你打算從事其它行業,或者不打算做這方面的工作了,大方點,名片給他吧

12樓:

道義上講,你應該把名片給老闆,但是太委屈自己了,影印一份留著唄。

個體戶營業執照可以在名片上同時印上公司名稱個體戶名稱,這樣有違公司法嗎

律師說上面律師 解答 沒有設立並經過備案的公司是不存在的,所以不建議名片上寫不存在的公司,有欺騙成分。而且,如果當前已經有其他人註冊了同樣名稱的公司,還有可能產生糾紛。所以,不建議這樣操作。法律依據 公司法 民法通則 個體戶的營業執照能不能變更成公司?可以的,但個人公司的話要10萬註冊資金,合夥的話...

公司印新名片了,但是以前的名片還有好多,紙質也很好,我想應該

背面若是空白,可把兩張舊名片有油印的那一面粘在一起當便籤使用,再用訂書機固定,小巧 方便攜帶,也可用做草稿,演講時的提示板 拿在手中的那一種 杯墊等等。低碳生活,請堅持下去呦 買廢紙吧 基本上沒什麼用了 沒用的名片如何處理 想快速印名片。立馬可以拿的那種 立等可取通常 很高。建議到芳廣快印,第二天可...

從公司離職了檔案怎麼辦,檔案在公司離職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 在原用人單位辭職後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十五日內將檔案轉移到新用人單位 辭職後未找到新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先將檔案存放在人才市場等能夠託管檔案的部門。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