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認為建造是法律事實,為什麼不是法律行為

2021-03-11 01:10:30 字數 4417 閱讀 8150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結果是由意思表示決定的,建造房屋產生的所有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意思表示決定的,沒有意思表示也會產生所有權,因此建造房屋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而是法律事實。希望有所幫助。

2樓:律師姜歡

1,法律事實bai是指引起民事法

du律關係的發生zhi、變更或消滅

的事實或客dao觀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可

回分答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種。民事法律事實的行為是民事主體的行為。傳統觀點將 民事法律事實分行為於事件,不贊成事件與狀態的說法。

2.民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確立或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事實行為時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引起民事 法律後果的行為。

3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別在於:(1)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2)民事行為依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 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民事行為的你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而事實 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4)民事行為要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而事實 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4因此,.建造是一種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行為是指引起法抄

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失的行為,也就是說一個法律行為,必須對某一法律關係產生的影響,而且是產生、變更、消滅這類的影響,你建造房屋,並沒有產生、變更、消滅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只是客觀上使土地上多了一套房子。

4樓:藍魚櫻花

法律行為必須是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失的行為啊

5樓:所乖好額

個人理解,樓主說建造含有主觀意志,建造房屋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指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就像其他朋友回答的一樣,不論你是否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你都會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此是事實行為,共勉!

什麼是民事法律事實??不要單純說概念。。舉例分析

6樓:蓉兒

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範將其和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聯絡起來的具體生活情況。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實,反之,就是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則既可能是根據行為人意志的內容來確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這與行為自身的種類有關。

一般認為,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的活動完全無關的事實,人為事件則是人的活動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如,就罷工在民法上的意義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就不是民法關注的內容),即視為該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時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則包括戰爭、罷工、動亂等。

至於作為法律事實的行為的分類,正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但由於分類標準很多,本文僅從如何區分民事事實行為的角度討論一下行為的分類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最主要的一點

民事法律關係必須是合法的,丟棄手錶,作為手錶所有權人,丟棄當然是合法的,拋棄自己財產權是自由。

但是法律禁止人剝奪他人的生命權,也禁止自殺,剝奪自己的生命權、民事法律事實,簡單地說,就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事實。

具體分為事件和行為

行為分為表意行為和事實行為。

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就是不能因為你的意志而任意改變的例如,戰爭爆發、人的自然死亡。這都屬於事件。

行為就是涉及到一個意思表示的問題

表意行為,意思表示是核心,例如訂立合同、或者贈與車子事實行為不需要有意思表示,符合一定的要件就可以構成如發明創造、拾得遺失物等。

望採納,有不理解可以追問我

8樓:逍遙

你好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行為包括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事件包括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

丟表是法律行為,丟表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表示,也會所生喪失所有權的法律效果,所以是法律行為;自殺是事件,它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

9樓:丟失了的過去

概念:按照不同的標準,對民事法律關係可作如下主要分類:

1、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財產利益的內容,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

財產法律關係是指直接與財產有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人身關係是指與主體不可分離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2、根據義務主體的範圍,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絕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相對法律關係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係。

3、根據內容的複雜程度,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單一民事法律關係和複合民事法律關係。

單一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只有一組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複合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兩組以上對應的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

4、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係

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是指民事主體依其合法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係。

保護性民事法律關係,是指因不法行為而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

1·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含義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

民事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終結。

2·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與消滅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實

案例:祖業房屋財產分割協議系民事法律行為

原告龍元素之夫、黃耘之父黃祝平與被告黃光華、黃志成、黃可為、被告劉鳳輝之夫黃陵基系兄弟關係,其父黃文靜於2023年去世,母親廖素輝於2023年去世,劉鳳輝之夫黃陵基於2023年去世,黃祝平於2023年去世。第三人黃河、黃樂系劉鳳輝子女。2023年,由父親黃文靜主持,五兄弟各出資5000元,共同將老屋平房改建,改建之前和之後房屋所有權人均為黃文靜。

該房屋建成後,原告龍元素夫婦一直未居住,由黃文靜夫婦及其餘四個兒子居住、使用。黃祝平去世後,通過楊忠良做雙方的工作,原被告達成了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是:1、父母遺留現金14

000元,除去大哥黃祝平應得2800元,餘下11200元作房屋抵款。2、其餘兄弟黃光華、黃志成、黃陵基、黃可為各出5000元,共20

000元給長嫂龍元素作為放棄黃氏祖業房產的補償,梅花路房產共計31 200元。依照此款,黃氏祖業房屋實際作價為31 200×5=156

000元。以上兩項一次性了結,梅花路黃氏祖業分配完結,各方無任何異議,長嫂龍元素所得兩萬元簽字生效後即付。原被告均在上述協議上籤了名字,後由寧鄉縣玉潭鎮司法所加蓋了公章。

2023年5月11日,原告龍元素收到了四被告各出的5000元,共計20

000元。

原告訴稱,該房屋屬於原告龍元素夫妻與四被告共同共有,黃祝平去世後,原告有權繼承其份額,原祖業房屋財產分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該房屋至少價值50萬元,四被告應各支付25

000元給原告作為共有財產分割的補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2023年4月13日,原告與答辯人所簽訂的「祖業房屋財產分割協議」完全系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顯然不屬於其第59條和合同法第54條所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存在撤銷祖業房屋財產分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列的法定繼承糾紛中,黃祝平雖死於黃文靜之後,但卻是死於黃文靜遺產分割前,此時,龍元素和黃耘在遺產分割協議上簽名,得到了他們願意得到的,對於其他部分是以明示方式放棄的,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為什麼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10

10樓:創世紀芸子

民事法律行為

要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回

關係為目的。侵權行為和答違約行為雖然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並不是行為人所預期的或與預期正好相反(其產生的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即行為人主觀上是不一定具有發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在這裡是發生侵權或違約所帶來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在客觀上按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這種後果(即需要承擔侵權,違約責任)

11樓:

法律行為是有意識的合法行為,事實行為則不是。

民法中法律事實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包括哪些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 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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