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法律事實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包括哪些

2021-08-13 10:12:55 字數 5334 閱讀 8724

1樓:貿書文戴半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求民事法律後果。

2.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

3.法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後果。

4.法律行為以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要件;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5.法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和侵權行為等。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包括哪些

2樓:仇曜燦偶實

1、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範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由三個因素構成,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

(1)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權益,它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有權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並要求它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民事權利按利益性質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按作用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按效力範圍分為絕對

權和相對權;按依存關係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2)民事義務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要求。

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法律事實出現時,產生的後果有:

第一,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變更。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消滅,使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

3、民事法律規範(法律規則)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3樓:革同和池宸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終止的客觀現象。例如:嬰兒的出生產生了一個民事權利主體;自然人的死亡引起繼承的開始。

根據法律事實的發生是否與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1)事件

法律事實的發生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又稱為自然事實。例如:雷擊將牛劈死,導致所有權關係的消滅。

(2)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事實行為。

民事行為:指行為人旨在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或條件的民事行為,稱為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稱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一定行為時,並沒有確立、變更、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意識,但由於法律規定,同樣會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什麼?可否舉幾個例子?

民法中,法律事實的事件和行為如何區分呢?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以把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這是一種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類。

事件又稱為法律事件,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事件的特點是,它的出現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不是由當事人的行為所引發的。導致事件發生的原因,既可以來自於社會,也可以來自於自然,另外也不能來自於時間的流逝,如各種時效的規定等。

行為又稱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看,它指的是與當事人意志有關,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一旦作出,也是一種事實,它與事件的不同之處存於當事人的主觀因素成為引發此種事實的原因,因此,當事人既無故意又無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種法律後果的活動,在法律上不被視為行為,而被歸入意外事件。法律上所說的行為,僅指與當事人意志有關且能夠引起法律關係後果的那些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事實為當前所有證據所組成的事態總和狀態;行為是“行為人”在事件中具體的所做事物過程及結果顯示。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兩大類,(一):行為(二)自然事實。第一大類行為又分為合法行為與不合法行為,合法行為又分為三小類,即:

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準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合法的行為有(違約責任,侵權行為,…)。第二大類自然事實分為事件(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和狀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對物的繼續佔有…)。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行為則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什麼是法律事實?

8樓:晴好樂園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當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實。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本身無法預見或控制的。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一般有:

1)自然人的死亡。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實。3)時間的經過的法律事實。

2.行為 行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活動,也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法律事實。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行為與違法的行為。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

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的出現均可以在一定主體之間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此外,有關民事方面的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9樓:陌下鬼隕

一、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是法律對社會關係加以確認和保障的結果,是一種規範性事實或構成性事實。

二、法律事實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它是法律規範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應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果事實沒有對法律產生任何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特徵客觀實在性:

一、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從該原上講,任何被法官認定的事實首先應當是一種客觀事實。

二、任何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首先應當滿足客觀性的要求。

三、當事人或法官不能無中生有,編造、偽造事實以增加權利或減少義務。

四·、所以,客觀性是法律事實的首要特徵,法律事實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競合,否則就是偽事實。

五、至於部分案件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則反映了人們認識存在偏差的事實。

10樓:just享受

1、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前提。

2、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行為。 要構成法律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它必須是人的行為,包括語言與身體行動,但不包括人的內心活動;其次,它必須是人有意識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精神病患者的舉動不應當視為法律行為;再次,它必須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動,即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行為。

(2)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洪水等自然災害。

擴充套件資料

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併審理,也可以分案審理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引起的刑、民法律關係,在多數情況下,應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一併予以審理解決。

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分案審理,包括:被害人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可在刑事訴訟終結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久偵不破或因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等原因導致刑事訴訟停滯的,應允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及時獲得民事救濟,以保障其民事權利。

在刑事、民事訴訟的進行順序上,可以是“先刑後民”,如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予以審理,或在刑事訴訟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刑民並行”,如在刑事案件久偵不破或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時,允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如同上述“法律關係”標準一樣,單純地依據“同一法律事實”標準,也無法對刑民交叉是否分案處理得出一個統一結論。在“同一法律事實”情形下,既可以刑、民合併處理,也可以刑、民分案處理。

11樓:農村土地流轉

凡能導致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主客觀因素,法學上稱之為合同的法律事實。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轉移的,能導致合同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一切客觀情況和現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國家政策調整或計劃的變更等)。

(2)合同行為。是指能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上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行為,主要包括:

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查處違法、停止整頓、吊銷執照、凍結賬戶等);

②仲裁機構的仲裁行為(如:裁決定金的給付返還、損失的賠償等);

③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如查封、扣押、判決等);

④合同當事人雙方(多方)的法律行為(如: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前三項是指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機構、司法機關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違法行為的處理、經濟糾紛的仲裁、判決等行為,這些行為都要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至於合同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則更是導致合同發行、變更、消滅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實,這也是最常見、最大量的合同行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當事人以積極行為所作的明顯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為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a.口頭形式:是指直接的藉助於語言進行的意思表示。如:當面談判、**協商洽談等。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即為口頭合同。

b.書面形式:是指最終要藉助於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達雙方當事人相互權利義務的合同,即為書面合同。

②默示。是明示的對稱,是無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種用邏輯推理方法和公認習慣原則,從一定行為中推論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為沉默和推定行為兩種形式。

a.沉默:是一種不作為狀態。

是指當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銀行發出的承付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認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b.推定行為是:是一種作為(應有一定的舉動)。

是指當事人以一種特定的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財產租賃合同,如果原租約期滿,承租方繼續付給租金,出租方也繼續接受租金,即可根據雙方上述作為推定,其間已就延續租賃合同達成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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