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是

2021-03-07 04:45:39 字數 5240 閱讀 124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十八週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七項構成了作為公務員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它也就成為公****報考的前提條件。另外,報考者必須身體健康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該職位要求的特殊條件。

(二)公務員報考的限制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務員職位所嚴格禁止出現的,從根本上說,這是為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思想素質、政治道德素質,以確保公務員隊伍的純潔性。

(三)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

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是指:由錄用主管部門依法規定的成為某個職位上的公務員時不可缺少的條件。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一般由招錄機關提出,經省級以上考試錄用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公佈。

具體職位的資格條件各不相同,作為招考條件來說,不可能一個職位一個樣,實際是先規定考生一般應具有的資格條件,如年齡、學歷等,然後再確定一些職位類別要求的特殊資格條件,如專業等。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

1.年齡條件

考慮到人才成長規律和機關用人成本,一般規定報考人員年齡不超過35週歲,有些職位,如某些行政執法類職位等,年齡上限會低一些;有些偏遠落後地區,或少數民族地區,經批准年齡上限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2.學歷條件

按照現行規定,報考公務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但是有些職位,特別是省級以上機關的職位,會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學歷,而偏遠落後地區和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部分職位,經省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

3.專業條件

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多數職位對報考者所學專業有明確要求,有的職位還要求報考者必須掌握某項專門技能。

4.政治條件

黨的機關和某些特殊職位招考公務員一般對報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確要求。

另外,有些職位,如警察,對身高等條件有特殊規定;如翻譯,對外語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規定;如會計,對會計師資格有特殊規定等。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不可能在公務員法裡一一列舉,所以,法律授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照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做出規定。另一方面,對報考條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權利,不能隨意限制,為了防止各招錄單位限制過多,所以公務員法規定,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必須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規定。

2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考核】是指對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考查、核實。或者說是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全文】

中國國家公務員局2023年12月2日釋出《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公務員考核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稽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式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複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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