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評價秦朝以前的法律制度的現實意義

2021-03-07 01:14:02 字數 5322 閱讀 3110

1樓:

秦朝追求「以法治國」,在行政、刑事、經濟、民事等各方面法律建設和實踐上,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秦朝在民事法規方面,以法家思想為指導,較小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體現在對民事關係的調整和對婚姻家庭關係的規範。其一,秦代在中國法制史上首先明確「戶」為特殊的權利主體,除奴隸和贅婿不能立戶釙,「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消。」i21規定「戶」為「同居」或「獨戶母」,即一母所生的直系親屬。

其二,在所有制方面,把國家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區分開來,明確了所有權的保護、消失等問題。其三,試圖**和實踐債權的發生、擔保、履行等問題。其四,在婚姻家庭方面,規定結婚年齡以身高為標 準,女為六尺二寸,男為七尺二寸(注:

秦一尺約合0. 231米);結婚必須經過官府登記;夫妻間有法律連帶責任,家庭財產由丈夫支配;家長有家內財產的處置權和兒女婚姻的主婚權。

第一,在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方面更加深入,具體形成了區分故意和過失、自首從輕等原則,特別是開始注意有無犯罪意識、規定刑罰時效(對犯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等萬面的法律原則。

第二,在刑罰方面,把刑罰分為:

生命刑:族,一人犯罪而牽連其親族,犯罪者與其親族一起被處死。5亢,同坑,活埋,定殺;把人活著投入水中淹死。

具五刑:一種與肉刑結合使用的死刑。據《漢書·刑法 志》載:

先墨、劓、臏,又用杖打死,最後,割掉首級,並把屍首剁成肉醬示眾。車裂:五馬分屍。

身體刑:即肉刑。有墨、劓、臏、宮、笞。有時肉刑和勞役相結合。

勞役刑:其一,城旦、舂。男犯為城旦,從事築城牆的勞役。

女犯為舂,從事舂米的勞役。其二,鬼薪、白粲。男犯為鬼薪(強制犯人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女犯為白粲(強制女犯擇米,以擇出的白米供宗廟祭祀所用)。

其三,司寇、作如司寇。男犯為司寇(伺察寇賊,從事這種工作往往去邊疆,邊服勞役,邊防外寇)。女犯為作如司寇,即根據女犯的生理特點,不宜去邊疆服勞役,故允許其在內地從事相當於司寇的勞役。

其四,罰作、復作。男犯為罰作(強制男犯去邊境地區守邊),女犯為復作(去官府服勞役)。特別應強調的是對男女犯人,根據不同的生理等情況進行區別對待,這是中國古代法制史的首創。

財產刑:其一,貲,依法判處犯人交納一定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其二,贖,允許犯人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伐替已經判處的刑罰。其三,沒和收。「沒」是把罪犯的財產由國

家強制充公;「收」分為沒收財產和人口。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健全法律體系,完善的制度

從正反兩方面評價秦朝法律制度 30

3樓:

一、評價;

1、積極方面:(1)、秦律的制定,主要是為了防止和鎮壓反秦勢力,穩定封建統治秩序。秦簡秦律規定:

「內(納)奸,贖耐。」還規定:遊士居留而「亡(無)符」,所在的縣「貲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

逃亡,是當時貧苦農民和奴隸群眾反抗封建統治,擺脫剝削壓迫的主要方式。針對這種不斷出現的鬥爭方式,秦律裡有不少嚴禁逃亡的法令。

(2)、革除舊法,殘存舊制。在春秋戰國時期新舊制度的交替過程中,秦律作為一部維護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確規定了一些限制奴隸制的法律內容。如秦律嚴禁掠取人質抵償債務,違者「皆貲二甲」,以限制債務奴隸的擴大。

《軍爵律》規定,奴隸立有軍功,可以免除奴隸身份,並取得相應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贖免其親屬的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百姓在應徵服役期外自願戍邊五年,也可贖免一名親屬的奴隸身份。

2、消極方面:(1)、秦律作為一部社會轉型時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會保留一些過渡性的舊制度殘餘。例如:

俘虜身份為奴隸;某些犯罪者或有關人員籍沒為奴婢;奴婢子女世襲為奴;奴隸可以買賣賞賜;主人刑殺奴隸,奴隸無控告權,官府亦不準受理,堅持控告者有罪;這些規定顯然有保護和擴大奴隸制殘餘的傾向。

(2)、重刑輕罪,刑罰嚴酷。秦律繼承先秦法家「重刑輕罪」的定罪量刑原則,制定了一套嚴酷殘暴的刑罰制度。如前引秦律規定,「盜採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就要「貲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盜贓值一錢,則斬左趾並黥為城旦;甚至「誹謗者族」;「敢有挾書者族」;「妄言者無類」;「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從而使 「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數量激增。

二、簡介:

秦代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時曾採用李悝的《法經》,並改法為律,頒行秦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將秦律修訂,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後,又修訂了秦朝的律令。《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

4樓:豬哥轉世

從一些出土的竹簡來看,秦法嚴苛。

秦法的積極意義:

戰國亂世結束,但是六國勢力並未完全被剷除。嚴苛的法令加上霹靂的手段可以迅速讓被佔領地區恢復正常。

2.申韓之法在戰國被地主階級所重視,地主階級取代了奴隸主貴族。商鞅變法後嚴苛的法令適應了戰國時代的需要,秦國之所以能一統六國,秦法功不可沒。

3.秦始皇嬴政攬申韓之法駕馭群臣。權術輔以嚴格的法令讓秦始皇得以坐穩江山,威懾百官。

4.郡縣制的推行,一套完整的法令勢在必行。秦法在郡縣封官治理地方時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秦法的消極意義:

增加了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什伍連坐制度。

2.「以法為教,以吏為師」。秦法的嚴苛,官吏的嚴厲讓黎民百姓增加了對秦國的憎恨程度。

3.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秦法可以迅速恢復地區穩定,但是如果長期推行極為嚴格的法令會導致民眾缺乏德育而不知廉恥。

4.秦始皇死前想要傳位扶蘇,是想讓寬仁的扶蘇邁向守文之路。然而扶蘇自殺,秦朝再經胡亥、子嬰而亡。

究其原因,秦法可取但秦國一直奉行嚴苛的秦法最終導致階級矛盾的激化和六國舊勢力與既得利益集團的衝突。

秦法有利有弊。是秦國統一六國的有力**,但長期的嚴苛法令也是最後葬送秦帝國的原因之一。

5樓:匿名使用者

秦朝的法律吸收了三代以來法制文明成果,尤其是對於戰國時代各諸侯國在法律建設方面各項有益的探索進行了系統的梳理、改造和取捨,承前啟後,使華夏文明薪火相傳,開闢了中華法律文明發展的新階段。

(一)積極方面

第一、有助於秦國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對祖國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華民族的形成,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個明確以法家思想為治國方針和立法原則的朝代。

自商鞅變法之後,秦從群雄中脫穎而出。秦國由於社會變革,並且改革的比較徹底,建立了比較鞏固的**集權封建國家。雖然商鞅在秦孝公死後被惠文王所殺,由於變法確實使秦國富兵強,在新興的強大的地主階級的支援下,擊敗了舊貴族的反抗,使變法在秦繼續下去。

秦武王死後,在宮廷中發生一場爭奪權利的鬥爭。秦昭王在穰侯魏冉的支援下,鎮壓了季君穩定了自己的地位,成為商鞅變法後統治時間最長的君王,是商鞅學派後學之一。他自己選用的諸如範睢(張祿)、蔡澤都是商鞅崇拜得五體投地的商鞅學派的後學。

另外,其他六國雖然也實行過變法,如魏國李悝、楚國的吳起、韓國的申不害、燕國的樂毅、趙國武靈王服騎射、齊國的管仲鄒忌。但這些改革有些只是個別制度的改動,有的只是短暫的變法,並沒有觸動阻礙社會發展的根本制度——奴隸社會的世襲等級制,而且改革,變法也是人存法存,人亡法消。因此從時間上來看,秦國的變法是當時最徹底的變法

。春秋戰國末年,國家**多年,所謂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因此結束諸侯割據的局面,完成國家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大趨勢。

秦國的統一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封建諸侯割據的**局面,為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建立與發展奠定了基礎,符合歷史的發展。秦的統一,標誌著中國進入「大一統」政治時代。從此以後,由高度集權的****對各地施行有效的政治管理,揭示了此後封建王朝的帷幕。

最後,秦首次將中國的版圖擴張到了南粵一帶,將桂林、海南劃入中國的版圖,促進了中原地區有周邊的聯絡。

秦的統一,加快了秦朝法制的發展,將秦朝的法律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第二、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秦代統治者很注重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故秦代的經濟法也較為發達。如秦簡中的《工律》、《田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效律》等就涉及了農業生產管理、官營手工業管理、市場**管理等許多方面。

(二)負面影響

第一、焚書坑儒,使先秦文化受到極大的摧殘。從商鞅變法時起,就在秦形成了排斥儒家學說的傳統。到戰國末期,有影響的儒家大師荀況來到秦國遊說,秦昭王以「儒無益於人之國」,為理由加以拒絕,保持了「秦無儒」的傳統。

韓非認為儒家思想對新興地主階級法治的起到了積極破壞作用。他主張對法家以外的各學派,主要是對儒家學派,採取了「禁其行」,「破其群」,「散其黨」[ 11]的法律措施。到了秦始皇時,天下賢士集中於秦,對秦吞併六國,一統天下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後來,從圍繞著分封制還是郡縣制持續進行十年的鬥爭中,秦始皇和李斯發現了儒家思想的危害性。李斯稱:「如今天下統一,法令劃一,這群儒生不師今而習古,以古非今,這完全是誹謗當今之政,迷惑煽動百姓。

」應該肯定的是,對舊的思想意識的作用,從商鞅到韓非,從韓非到秦始皇和李斯,在認識上有一個不斷深入的過程,日益接近本質的認識。但是,他們沒有找到改造,利用他們的方針,只好採用簡單的拋棄的辦法,「焚其身」,「坑其人」。李斯提出:

非秦史書皆燒之,其他先秦古籍只在朝廷收藏,民間不許收藏。如有圍者令不燒者,臉上刺字,罰做苦役,有敢聚眾議論者,處以暴屍之刑。秦始皇採納了李斯的建議,下達《焚書令》。

此令頒佈後,全國到處是焚書的濃煙烈火,許多有學術有價值的書籍遭到了空前的浩劫。之後,秦始皇又逮捕了一批儒生,親筆圈定了其中的460人,在國度咸陽郊區活埋。鑄成了千古受譴責的殘暴事件。

這便是歷史上有名的「焚書坑儒」事件。

「焚書坑儒」事件為秦朝的全國的統一起到了良好的積極作用,穩定了統一的社會和官僚群體的思想,穩定了秦政權(反動思想很多隱匿其中),為秦朝的大改革的順利實施掃清了思想障礙。同時,「焚書坑儒」事件使大量的民間存放的典籍不復存在,對文化造成了極大的毀滅。加之以後的項霸王的焚燬,使最後存放於皇宮的典籍孤本徹底消失。

大量的政治革新與動盪之後民不聊生(大量的巨大的變革必然會造成百姓的巨大付出),在完成一系列的革新穩定下政權和社會後便需要立即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提高人民的生活,最起碼保障他們的生存,發展生產。然而,二世顯然沒有那麼強的局勢控制能力,更沒有休養生息的眼光和能力,反而更加壓迫的百姓無法生存,終於導致了秦的滅亡。

第二、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嚴刑酷法,法律繁雜,造**民處境惡化,最終導致「二世而亡」。秦朝極力推崇法家思想,對法家以外的學派進行壓制。由於法家相信「人性惡」的學說,主張法治和注重法律教育。

他們認為這種惡性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必然會導致違法犯罪。除了刑罰和法律教育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辦法可以預防犯罪和消除犯罪。這樣,他們就從根本上否認了道德的價值與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認任何形式的教育。

因此,他們的法治必然導致「唯**」,在實踐上必然是專任刑罰,甚至是嚴刑峻法。

秦朝起到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它結束了中國奴隸制的歷史,開闢了中國更輝煌的時期封建制時期。秦朝的法律制度給了我們很多啟示,也為我們提供了很多教訓,我們應該正確的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秦朝的法律制度。

它在中國法制建設的歷史中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同時,秦法的不好的一面也值得我們現今甚至是以後的領導者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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