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案例有如下案例請高手指點應該如何應對後面附著

2021-03-05 09:17:29 字數 3550 閱讀 5517

1樓:阿嘉

1、按照《遺產繼承法》相關規定執行,保險受益金作為遺產來分配繼承(因為其女提供不出證據)。

2、(1)、人身保險中涉及第三人的,保險公司給付之後,第三者責任人也應賠償,相關金額需參照其醫療費用、健康費用、其他衍生費用等損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協商執行,協商不果,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2)、本案目前看來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是保險公司的責任合同給付責任;二是肇事方的賠付責任;三是校方管理不善的責任;

(3)、財產損失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人身保險適用給付原則,財產損失保險適用賠償原則(按照經濟損失額度為賠償限額)。財產損失保險中涉及第三人有以下幾種情況:

a、足額保險和超額保險: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額度與損失額度相同或者保險額度超過損失額度,則可申請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額度先行賠付,然後保險公司按照代為求償權的規定,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b、不足額保險: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額度低於實際損失額度,保險公司按照自己承擔的保險額度進行賠付,不足部分由第三方責任人賠付給受害人;同時保險公司依據代為求償權針對自己賠付的部分向第三方進行索賠(索賠金額為其賠付金額);

因為我是保險工作者,但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上面的幾個問題是按照我依據《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希望滿足的你的需求。

2樓:匿名使用者

1、保險金作為遺產處理。

2、(1)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在給付

賠償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2)保險合同關係、損害賠償關係。

能,因為受傷害學生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不影響向第三者要求支付的民事賠償。

(3)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是第三者原因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在想被保險人賠償後,在賠償

金額範圍類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16條

3樓:奔跑吧洋洋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4樓:找法網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故意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是指所交的所有保費。

根據《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九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5樓:俺又回來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6樓:保險理財張朝華

您好,保險費就是從合同成立之日起到當下的累計已交保險費的總和,記住是不退還哦。而現金價值,只有在主動退保和強制退保時才會出現的。現金價值可以理解為您的保單值多少錢。

7樓:百度使用者

因投保人在給被保險人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所以合同屬單方面違約,合同也就不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合同解除後,等於您什麼都沒有還花了保費,本人是長春保險公司的員工,如有需要幫助的地方可以聯絡592244107

8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保險費(包含現金價值在內) 都不退還。

9樓:風有時來過

不退還保險費的概念是,只能畫個圈圈詛咒.....一分錢都沒了,還管他是保費還是現金價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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