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時間喝酒死亡,可以向公司獲取賠償嗎

2021-03-03 23:43:13 字數 3907 閱讀 4380

1樓:潘樹嚴

下班喝酒即使因為工作,也不屬於工傷。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除非公司有過錯,找共同喝酒的人索賠去吧

公司員工下班後在公司宿舍喝酒死亡,公司需要賠償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是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司不需賠償

可以考慮給予非因工死亡待遇

2023年員工在晚上下班宿舍喝醉酒死亡公司賠償金額多少?

3樓:問去

已經下班回到宿舍了,就不能算是工傷,跟公司沒有關係,公司是不會賠償的。

4樓:檸檬草

員工已經是成年人了,

能夠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且員工是下班時間喝酒死亡,

怪不著公司,

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公司出於人道主義給點補償金。

5樓:瓦蘇約

下班後=非工作時間

宿舍喝醉酒=自主行為

非工作時間自己造成意外事故死亡,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6樓:百一44下

不賠,不賠,不賠,回答太短

工作時間員工夥同回家喝酒導致兩名員工死亡公司有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賠償權利嗎?

7樓:小語十七

員工違反工作規定,在工作時間回家喝酒,存在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以追求賠償。

如果僅僅是喝酒導致員工死亡,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這兩名員工的死亡與公司無關,公司不需要對死亡員工承擔責任。),那麼死亡員工可以向一起喝酒的那一方追求賠償,公司不可。

8樓:大明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關鍵要看對方有沒有法律上的過錯責任責任、以及責任大小等如何了。

職工下班時間在職工宿舍死亡公司要怎麼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後家中猝死,按照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勞動者的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這是當下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

勞動者在下班後猝死,雖因構不成工傷家屬無法取得工亡保險待遇,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認定的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0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下班後在宿舍死亡的,不算工傷的,公司不需要賠償,具體工傷認定範圍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死亡,那麼屬於工亡,應該支付20年全國可支配收入,並且支付遺屬補助等,合計在60萬左右;如果繳納了工傷保險,由工傷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2、如果非工作原因死亡的,屬於非因工死亡,如果為該勞動者繳納了養老保險,那麼你公司只需要支付遺屬困難補助即可(具體的補償政策,各省有差異)。

12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算做是工傷的,企業沒有賠償義務。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廣州律師:

查明死因,有可能按照非因公死亡的標準補償,你們是**的公司,必要時委託律師協助

14樓:助聽器商河店

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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