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急急急,求解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比較急

2021-03-03 23:30:49 字數 3951 閱讀 5135

1樓:匿名使用者

問一答案

《海牙規則》中第四十七條中規定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承運人應提供適航的船舶--這是指承運人在開航前或開航時克盡職責,以便:

a、 使船舶適於航行; 即要求在預定航程中所可預見之危險皆加以抗拒而能安全抵達目的地。

b、 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船舶;

c、 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貨物。 因此,若是運輸冷凍物品而運輸此項貨物之船舶並無冷藏裝置,此時船舶即不具備此一適航能力。

不能滿足以上三條即為不適航。

問二答案

所以此案中船舶在開航前是不適航的。

問三答案

只要承運人提供了不適航的船舶,即使貨物的損失與適航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承運人仍要承擔責任。

問四答案:

依照《海牙規則》第4條第1項後段的明文規定:凡由於船舶不適航所引起的滅失和損害,對於已克盡職責的舉證責任,應由根據本條規定要求免責的承運人或其它人承擔。

所以照此規定,因船舶不適航承運人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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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本案涉及信用證的單證相符問題。

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買賣合同,銀行向信用證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條件是「單證相符」,即受益人向銀行提供的各項單據,必須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否則銀行就有權拒付。單證相符的內容包括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

「單證一致」指信用證的要求必須在單據上得到已經照辦的證實。單單一致是指單據與單據之間內容一致,各種單據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單證相符是指單據的表面狀況與信用證規定相符合,只要單據表面與信用證相符,銀行都應付款。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2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第13條的規定,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稽核信用證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其表面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單據之間表面互不一致,即視為表面與信用證條款不符。若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銀行就有權拒絕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而信用證要求的是水漬險和戰爭險,雖一切險的承保範圍大於水漬險,對b公司有利,但銀行審單時只管單據的表面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不管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銀行有權因a公司提交的保險單的險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而拒絕付款。

至於銀行提出的提單中貨物數量與信用證規定不符的問題,根據《ucp500》第39條的規定,凡「大約」、「大概」、「約」或類似的詞語,用於信用證金額、數量和單價時,應解釋為有關金額、數量或單價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貨物的數量是在55,000-45,000碼之間,則與信用證相符。但實際上,a公司提交的提單中所註明的貨物數量是44,800碼,與信用證規定不符,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單證相符是信用證付款方式中最關鍵的一環。實踐中,許多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常因審單和制單時的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被銀行拒付。銀行拒付後,當中國公司再向外國買方要求履行付款義務時,外國買方有時以此為由要求中國公司減價或退貨,給中國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在國際**中,買賣雙方往往分處兩國,對對方的資信情況不瞭解,誰都不願意先把貨物或貨款交給對方。而信用證付款方式是以銀行自身的信用向賣方提供了一種付款保證,因銀行信用一般比商業信用可靠,所以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能保障賣方安全收匯。由於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付款的唯一條件是單證相符,因此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應嚴格遵守信用證單證相符的原則,當收到國外買方開立的信用證後,應認真審查信用證,以確定信用證規定與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證中是否存在軟條款、信用證的各項規定賣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發現任何問題都應及時地通知買方修改信用證,而絕不能抱任何僥倖心理。

審證後若認為沒有問題,則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謹慎地製作單據,使單證相符,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不利情況的發生,防患於未然,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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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一)(1) 8月1日傳真是:要約

(2) 8月10日回電是:反要約

(3) 11月5日提貨通知是:就是提貨通知

(4) 11月8日電傳是:要約拒絕

(5)成立合同的要約是8月10日(回電)

(6)成立合同的承諾是11月8日

(7)接(5),a公司應支付的合同**是每噸800美元(反要約時的**)

(二)變更為非實質性變更,根據《公約》規定:「若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對發盤內容提出某些非實質性的新增、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單、裝箱單、原產地證明或某些單據的份數),除非發盤人再不過分延遲的時間內表示反對期間的差異外,仍可構成有效的接受,在此情況下,合同的條件就以該想法盤的條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為準」因此合同仍然成立。(個人理解,僅供參考)

(四)(1)《海牙規則》要求承運人在整個航程過程中是否均應該盡到使船舶適航的責任?為什麼?

是。《海牙規則》第三條規定:1.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時克盡職責:

(a)使船舶適於航行;

(b)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船舶;

(c)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載貨處所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送和保管 貨物。

2.除遵照第四條規定外,承運人應適當和謹慎地裝卸、搬運、配載、運送、 保管、照料和解除安裝所運貨物。

不可以,承運人沒有可盡職責使船舶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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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1,b的承若未遲到的承諾,a違背了誠信原則()查下誠信原則,對方沒有將最真實的情況告知對方)

案例2,ab之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為b在要約中有新規定,所以b更改了原先的要求,生成了一份新的要約

案例3,可以,a可以宣佈合同無效(查下合同無效的原因,對方對所**的物品的真實情況並不知情)

案例4,合同應簽訂在公平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以脅迫的方式使他人簽訂合同

國際商法案例分析題

5樓:

1,一號船艙:抄

免責。海牙規bai則規定了船東的免責事由,其中船du東的第一基本義

zhi務就是適航義務。即dao,使船舶適航的責任。

改義務具體要求: a. 在開航前與開航時船舶適用於航行; b. 船員的配備、船舶裝備和**適當

本案中,一號倉進水的原因是一個完好的螺帽下的螺絲出現裂縫,而該貨輪開航前經具有資格證書的驗船師檢驗認為是適航船舶,如此來看該事項屬於合格的驗船師用標準的檢驗手段仍無法發現的船舶潛在危險。故船方免責。(參見海牙規則-承運人豁免事項第16項:

雖克盡職責亦不能發現的潛在缺點。)

2,三號船艙:承擔過失責任

海牙規則規定的承運人豁免事項第1項規定,船長、船員、引水員或承運人的僱傭人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義務。該規定僅限於管船行為。

本案中,貨物受損是因為一船員開啟三號貨艙的艙蓋後,未將艙蓋關嚴,致使雨水進入貨艙。該行為完全屬於管貨行為。因此不屬於承運人免責的事項,故船方應承擔過失責任。

6樓:雨人很堅強

適航,不必賠償。

理由:1、三號船艙艙體完好,進水是船員失誤,船員失誤是免責的。

2、慣例是取得適航證即適航不承擔不適航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資格證書的驗船師認為是適航船舶,這是鐵證。至於進水,那是因船員的失誤,螺絲出現裂縫,可以理解-資格證書的驗船師認可的

退一步就算賠償責任,那驗船師和手在單位副很大責任

8樓:淦彭薄興言

國際商法,如果是司法考試的話,這部分的題目要有技巧的捨棄。太難了,而且生活中設計不到。加油,祝您好運。

9樓:友冰衷沛凝

商標誰先申請保護誰,現在商標權是屬於乙服裝廠的。

如果甲認為是他先用的,要提出內使容

用證據。提出爭議後的結果看雙方的舉證了。目前來講光說沒用。侵權的一方肯定是不能使用該商標的。

最可行的意見是

共有商標。做商標許可備案或者

轉讓或者增加共同使用人。不過甲必須要支付相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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