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派出所的財產損失鑑定不同意應該向哪個部門反應

2021-03-03 23:21:36 字數 1387 閱讀 5209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吧,是交通事故嗎?

1.公安部

於2023年5月1日釋出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70號令》即第一條:本規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四十條: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023年10月28日修改的《保險法》第123條也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我們知道任何部門和地方檔案內容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和***的規定,上述說明:委託評估應該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委託,不得由交警委託,現在物價局認證中心在結論中寫明是受交警委託是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公安部70號令的相關規定.

2.依據***2023年10月25日釋出的《關於規範**鑑證機構管理意見》國清辦(2000)3號檔案規定:,物價局**認證中心為專司涉案物品**鑑證工作的機構,為**的事業單位,不進入市場,不再具有社會中介服務職能.

對於繼續從事社會評估中介服務的要與物價部門徹底脫鉤.

因此,只有在進入司法訴訟程式,並由法院委託,物價局認證中心才有資格對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財產損失進行**鑑定,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財產損失應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物價局認證中心不是社會中介評估機構,不得對其評估,更不能由交警委託進行其評估.

派出所和刑警隊委託物價局對我的財產損失評估我可以不接受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吧,是交通事故嗎?

1.公安部於2023年5月1日釋出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公安部第70號令》即第一條:本規定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四十條:

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023年10月28日修改的《保險法》第123條也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我們知道任何部門和地方檔案內容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和***的規定,上述說明:委託評估應該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社會中介機構委託,不得由交警委託,現在物價局認證中心在結論中寫明是受交警委託是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公安部70號令的相關規定.

2.依據***2023年10月25日釋出的《關於規範**鑑證機構管理意見》國清辦(2000)3號檔案規定:,物價局**認證中心為專司涉案物品**鑑證工作的機構,為**的事業單位,不進入市場,不再具有社會中介服務職能.

對於繼續從事社會評估中介服務的要與物價部門徹底脫鉤.

因此,只有在進入司法訴訟程式,並由法院委託,物價局認證中心才有資格對交通事故所涉及的財產損失進行**鑑定,在交通事故發生時財產損失應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物價局認證中心不是社會中介評估機構,不得對其評估,更不能由交警委託進行其評估.

注:上述法律、法規、令、檔案均可在網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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