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何時可以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效力如何

2021-03-04 04:29:04 字數 743 閱讀 5029

1樓:匿名使用者

放棄來繼承必須有明確

自的意思表示

,這種bai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du可以是口頭的。但zhi如果沒有明確表dao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出

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表示《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樓:

以下供參考:繼承法司法解釋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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