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的怎麼辦,放棄繼承又反悔有效嗎?

2022-02-05 17:54:47 字數 5167 閱讀 3072

1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2樓:經法學院

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遺產分割之前反悔,而且不是公證放棄繼承的,可以繼續參與繼承;

在遺產已經分割完畢後反悔的,無效;如果是公證放棄繼承的,一般也不能輕易反悔。

4樓:冰世界

發憤圖強,做個有出息的人!

放棄繼承又反悔有效嗎?

5樓:之何勿思

反悔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並沒有規定放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形式。

6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7樓:法律快車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同時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該《意見》第50條還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可見,你哥在父母的遺產處理前表示放棄繼承,你將父母遺留的房屋變更了產權登記,登記為你所有,應視為已完成了對遺產的處理,此時,他又反悔,表示要參與繼承,他的要求顯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9樓:找法網

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宣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0.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51.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權後後悔了怎麼辦?

10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視情況而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 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反悔的,不予承認。

所以,放棄繼承權後反悔只能在遺產被處理之前作出。

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放棄繼承後反悔怎麼辦

11樓:華律網

遺囑可以選擇公證以保障特殊情況下遺囑的施行這個知識瞭解的人越來越多,但是放棄遺產是否需要公證瞭解的人卻並不多。公證是採取自願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費用要按照遺產**的比例來收取,你可以到當地公證處問問具休的收費**.《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

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是使文書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個途徑,不是說必須公證,一經公證就成為法律文書,如果發生了糾紛,可以立即作為證據提交。未經公證的話,其法律效力將由法庭甄別和確認,之後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不經過公證的文書也有效力,對簽字方有同等的約束力。

遺產處理前,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接受反悔。遺產處理後,不接受反悔。一般來說,對放棄反悔的,除非宣告文書存在重大事實錯誤,否則一般不會接受反悔。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可以反悔嗎

13樓:華律網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後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

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2、在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

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後,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麼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並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後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後,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

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定。

繼承人何時可以放棄繼承,放棄繼承的效力如何

放棄來繼承必須有明確 自的意思表示 這種bai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du可以是口頭的。但zhi如果沒有明確表dao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後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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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開始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稅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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