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規範和準據法的區別與聯絡是什麼

2021-03-04 02:17:50 字數 3037 閱讀 4619

1樓:伶仃小孩子

衝突來規範又稱法律適源

用規範、法律選擇規範、 國際私法規則,它是指出某種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何國法律來調整的規範。

準據法是國際私法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經衝突規範指定援用來確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具體權利和義務的特定(國家的)實體法。

衝突規範本身並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它只是起到援引某一國家法律的作用。

準據法是經衝突規範指定所援用的法律。

衝突法和準據法有什麼區別啊?貴秋了.....

2樓:匿名使用者

1.衝突規範bai並不直接規定

涉外民商事du法律關係當事人zhi的權dao利義務,不同性質的涉外法回律關係應適用何答法律規範不能直接夠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準則,因而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僅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於衝突規範是一種法律適用規範,它僅指明某一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應如何適用法律,因而有別於能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規範。就其調整作用來說,它必須與經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國家的實體規範結合起來,才能發揮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因而只是間接調整的作用。

2.準據法是指經衝突規範援用來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法域的實體法。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範所援引的法律;準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準據法必須能夠直接確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的權利與義務。

有沒有關於衝突規範與準據法方面的國際私法典型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

2023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學工人陳強在該校校園內騎自行車向右拐彎時,未打手勢示意,被從後面超車的該校留學生傑克騎自行車撞倒。經檢 查,陳強右內踝關節挫傷,他的自行車前輪被撞壞,造成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曾為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在傑克應付給陳強的賠償儲額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見。

於是陳強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本案。

[問題]

1.法院對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法院由該如何適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傑克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原則,應以侵權行為地法為準據法。本案侵權行為的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國,所以法院應適用中國法。

我國《民法通則》也是這樣規定的。

2.依照《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 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如果本案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並且都具有同一國籍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可使用他們的國籍國法或者共同的住 所地法;如果雙方具有不同的國籍或者不在同一國家有住所,則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衝突規範的適用

[案情]

某英國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遺囑檔案,其中包括1份遺囑和6份遺囑附錄書。遺囑和2分附錄書是按比利時實體法規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遺囑附錄 書雖未按這種規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國遺囑法的規定。按照英國法,甲死亡時的住所在比利時,而依比利時法律關於外國人在比利時設立住所必須經**許可的 規定,甲死之時其住所仍在英國,因為它為獲得這種許可。

英國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該英國公民甲所立遺囑是否有效?

審理此案的英國法官按英國衝突法的指引,對上述問題的解決適用了比利時法,承認依比利時法律作成的遺囑和2份附錄書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時 指出:英國法官審理此案應該像比利時法官一樣去適用法律。

由於比利時衝突法規定:「未在比利時合法設立住所的外國人所立遺囑的有效性依當事人本國法確 定」,因此,比利時法官會適用英國發起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於是,英國法官將最終適用英國法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在形式上也有效。

[問題]

1.當英國衝突法規則在本案指向比利時的法律時,英國法官適用的是比利時的實體法還是衝突法?

2.英國法官適用法律的做法有無道理?為什麼?

[分析]

1.這是英國法院最早採用反致的案例。所謂反致,是指對於某一涉外民事關係,甲國(法院國)根據本國衝突規範的指引,以乙國的法律作為準據法,而依乙國的衝突法規定卻應適用甲國法作為準據法,結果甲國依據乙國的法律判決案件。

本案中,在確定遺屬及2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時,所依據的是比利時的實體法;而在確定其餘4份附錄書的有效性時,英國法官適用的是比利時的衝突規範。

2.對於反致,各國立法和實踐的態度不一。英國法官適用比利時衝突規範的做法,其目的是為了避開英國衝突規則關於「遺囑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遺囑人 最後住所地確定」的苛刻規定,以儘可能地確認反映當事人意願的遺囑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當時,與英國相鄰的歐洲國家,都規定遺囑的形式要件依遺囑人屬人法 (包括本國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遺囑製作地法皆可。

因此,從這一層面上看,英國法官的做法應具有合理性。

[案情]

w是美國居民,2023年,在沙烏地阿拉伯逗留期間,因其駕駛的轎車被美國石油公司僱員z駕駛的卡車撞翻,w身受重傷。之後,w在美國石油公司營業 執照領取地紐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美國石油公司做出侵權賠償。初審法院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的衝突規範,確定本案應適用沙烏地阿拉伯法律,要求 當事人提供並證明有關沙烏地阿拉伯法律,結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援其訴訟請求的沙烏地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證明支援其答辯的沙烏地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 後以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不足為有駁回訴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問題]

1.什麼是外國法的確定?外國法的確定一般有幾種方式?

2.在外國法不明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

[分析]

1.外國法的確定也稱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指定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該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

由於各國對外國法究竟是事實還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張,因此外國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把外國法看作事實,由當事人舉證證明;

(2)把外國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負責查明;

(3)基本把外國法視為法律,原則上由法官負責查明,必要時也可要求當事人予以協助。

2.在外國法不明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各國也有不同的學說和實踐。但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主要採取以下兩種方法來解決:

(1)以法院地法取代應該適用的外國法;

(2)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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