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監督機制不包括哪些機制,憲法實施的體制機制有哪些

2021-03-03 21:22:33 字數 4894 閱讀 3732

1樓:熱情的逍遙風

憲法實施監督機智非常重要.一個憲法要從應然狀態成為實然狀態,真正按照內憲法指定者的意圖實容現憲政,一個完備有效的監督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憲法監督機制各國不同.一般採用違憲審查制度,也就是特定機關以特定程式審查各項立法與行為是否合憲,這是美國首創的.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機構就是憲法法院,是獨立於普通法院體系的法院,專門負責憲法實施監督,解釋等事項.

我國憲法監督機制目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負責.是很不完善的,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人大是我國根本政體,最高權利機關,是行使人民的權利,是人民民主**的體現,符合我國國情.我國必須採取這種儀行合一的機制,而不能採用三權分立體制,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

憲法實施的體制機制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實施保障的體制

綜觀世界各國的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憲法實施保障體制主要有以下三種:

1.立法機關保障體制

(1)由立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於英國。

(2)英國長期奉行「議會至上」原則,認為議會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是主權機關。因此,應該由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負責保障憲法實施,不允許其他任何機關推翻議會所制定的法律。

(3)社會主義國家大多采取這種體制。

2.司法機關保障體制

(1)由司法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於美國。

(2) 202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的判決中明確宣佈:「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釋憲法是法官的職責」,從而開創了司法審查制度的先河,即開創由普通法院審查國會法律是否合憲的先例。

(3)違憲的司法審查,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可以附帶性地審查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認為違憲可宣佈拒絕在本案中適用。

3.專門機關保障體制

(1)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起源於2023年法國憲法設立的**元老院。

(2)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保障憲法實施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因此行使該權力的機關應該居於普通機關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決憲法爭議,以保障憲法的尊嚴。

(3)保障憲法實施的專門機關主要兩種形式,一是憲法法院(比如奧地利、西班牙、德國、義大利、俄羅斯等國);二是憲法委員會(法國、韓國等國)。但是,不管何種專門機關,其在專門設立,並負有專門的職責許可權等方面是一致的。

(4)最早提出設立憲法法院的是奧地利規範法學派代表人物漢斯·凱爾森。在他的影響下,奧地利最早設立憲法法院負責監督憲法的實施。

(5)從發展趨勢來看,由專門機關負責保障憲法實施的體制,已日益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並且有可能成為佔據主導地位的體制之一。

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包括哪些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在保障和監督憲法實施方面,歸結起來

有下列五點:

1、憲法監督的基礎:憲法在序言中莊嚴宣佈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憲法第5條雙明確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許有超越憲法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憲法第53條又規定每一個公民都必須履行憲法規定的義務。

2、監督的職責: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這是沿襲2023年憲法和2023年憲法的做法。

同時,現行憲法第67條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保留最後手段,即當它認為其常務委員會監督不力或不當時,對監督事項有最高決定權。這個規定彌補了以前的憲法的不足,保證了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得以經常性地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3、協助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憲法實施權力的過程中發揮具體的作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37條第3項的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的任務之一是:

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相牴觸的***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由專門委員會從事具體的審議工作,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就得到了進一步落實。

4、地方各級人大的監督職責:憲法第99條規定: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都必須在本行政區內保證憲法的實施。

按照這個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切實加以保證,則憲法就能夠在全國的一切地方和部門都可得以貫徹實施。

5、憲法監督體系:憲法作出一系列具體規定,使我國形成了一個社會主義法制監督體系。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制定的同憲法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並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有權改變或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並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並有權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論的不適當的決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上述各環節構成的法制監督體系,有助於保證憲法的統一實施。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4樓:團長是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佈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2023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範性檔案頒佈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佈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佈後由**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佈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州**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佈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檔案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型別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範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5樓:***知道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後,才能頒佈、執行。

第二,事後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事後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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