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憲法實施的監督,簡述憲法實施的監督及其內容

2021-05-09 18:11:17 字數 2743 閱讀 6926

1樓:

你可以到中國知網上查一下資料

簡述憲法實施的監督及其內容

2樓:小然然與小鑫鑫

一、審查政黨,社會團體的合憲性。

二、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憲性。

三、審查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合憲性。

合憲性審查,也稱違憲審查,一般認為是指對憲法以下的各類法律檔案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隨著合憲性審查工作不斷推向深入和全面,今後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行為等如果涉嫌違憲,也應當對之進行審查。

因為從現實生活來看,黨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法院的判決等,也可能違反憲法的規定,損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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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監督主要有以下三種型別: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

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範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範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3樓:冰藍

一、審查國家立法行為的合法性

二、審查國家基本行為的合法性

三、審查國家機關之間的許可權爭議

四、審查特定的私人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

4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監督具體體現為違憲審查,理論上,這個權利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那裡,實際上,60年來,這個權力是我們保護的最好的權力。

實在不相信,可以去看看50年代毛在立憲的時候說的一些話,雖然隔了那麼多年,還是依舊清晰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5樓:***知道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後,才能頒佈、執行。

第二,事後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事後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論述憲法監督的重要意義及如何健全我國憲法實施保障體制

6樓:博博

憲法監督是"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的簡稱。憲法實施的監督保障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意義:憲法是一個國家民主制度的基礎,法制的核心,從民主的角度而言,憲法的產生和民主緊密相連,此外,憲法實施監督的重要意義還在於憲法在國家社會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著巨大的作用。

健全措施:(1)明確憲法監督的主體和具體職責。中國憲法監督保障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經常忙於其它事務,沒空進行憲法監督審查。

學者有建議,在人大常委會內部專門成立這麼一個憲法監督保障的機構。還有更激進的,直接設立憲法法院或者有最高法院負責。

(2)豐富憲法監督保障的方式。現在主要是書面審查和事前審查,還應該增加具體審查和事後審查。

(3)把憲法監督保障真正常態化。

7樓:高飛易和

重要意義就是把紙面上的憲法變成真正有用的憲法,發揮憲法根本**的應用作用。

健全措施很多很雜,主要有以下方面:

1、明確憲法監督的主體和具體職責。中國憲法監督保障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經常忙於其它事務,沒空進行憲法監督審查。學者有建議,在人大常委會內部專門成立這麼一個憲法監督保障的機構。

還有更激進的,直接設立憲法法院或者有最高法院負責。

2、豐富憲法監督保障的方式。現在主要是書面審查和事前審查,還應該增加具體審查和事後審查。

3、把憲法監督保障真正常態化。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8樓:楊澤律師

第一,事先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即在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由專門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後,才能頒佈、執行。

第二,事後審查。即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法規在執行或適用過程中,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予以審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事後審查制。

第三,附帶性審查,又稱具體性審查或個案審查。即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第四,憲法控訴。即指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提出控訴的一種制度。

世界各國的憲法實施的監督方式雖各不相同,但在效力上卻是共同的,即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行政行為合憲性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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