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2021-03-03 20:57:18 字數 4034 閱讀 415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稱《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稱《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條例》規定範圍內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確保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並且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起重機械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使用單位應該根據實際使用工況和工作環境的需要選擇相應品種(型式)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購置具有相應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起重機械。 第七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應當具有製造單位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依據《起重機械製造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稱《製造監檢規則》)規定出具的監督檢驗證明。

第八條 使用單位所購置起重機械的隨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設計檔案(含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和電氣、液壓系統原理圖);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書; (三)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 (四)製造監督檢驗證書(需製造監督檢驗的); (五)型式試驗合格證(按覆蓋範圍原則提供)。 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維修(以下簡稱施工),督促施工單位接受安全監察,要求其依據《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稱《安裝監檢規則》)規定提供的監督檢驗證書。

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接收並且檢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自檢報告、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證書(需安裝監督檢驗的)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購置的以整機出廠的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以下稱《定檢規則》)的規定進行首次檢驗。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並且嚴格執行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第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該設定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規和標準,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履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和糾正起重機械使用中的違章行為,發現問題應該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起重機械並且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二)管理安全技術檔案; (三)督促實施日常檢查; (四)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且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五)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且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六)組織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證其具備必要的起重機械安全作業知識。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規和標準,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當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並且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並且如實填寫執行紀錄、交**紀錄。

執行紀錄、交**紀錄至少儲存一年,存檔前應當經過安全管理人員稽核。 第十八條 在防爆危險場所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按照相應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及相關標準中關於防爆安全技術的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承租使用單位應當與出租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承租單位的安全責任,並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管理,在承租期間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機械: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條 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經過產權變更後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登出證明; (二)具有新使用單位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檔案至少包括總圖、電氣原理圖、安裝和使用與維護說明書); (四)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合格。 第二十一條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對流動作業並且需要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在異地安裝時,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應該向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告知後方可施工,並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擬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單位應該對其封存,在封存後30日內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停止使用,並填寫《起重機械停用、變更、報廢申請表》(見附件a )。重新啟用時,應該申請定期檢驗,經過檢驗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單位對停用的起重機械沒有提出停用申請的,檢驗檢測機構仍然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三條 發生事故或者發現重大隱患重新修復的起重機械,應當按改造或維修處理,並且根據《安裝監檢規則》或《定檢規則》進行重新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格的單位實施起重機械的拆卸。 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拆卸作業指導書應當包括拆卸作業技術要求、拆卸程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起重機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採取解體等銷燬措施,並填寫《起重機械停用、變更、報廢申請表》: (一)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的。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的改造、重大維修,必須由已經取得相應起重機械改造、維修許可資格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對改造、重大維修後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效能負責。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改造單位必須具備製造許可的條件,改造活動必須在具備製造條件的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八條 定期檢驗前,使用單位應該按《定檢規則》的要求,對起重機械(包括檢驗現場環境)自檢合格,並且準備好《定檢規則》規定的技術資料。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前按照本規則和《定檢規則》的要求向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流動作業的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在本次使用場所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使用單位應當將檢驗結果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應該及時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見附件b)。 超過定期檢驗週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條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該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發生起重機械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規則第八條所要求的檔案; (二)本規則第十條所要求的檔案; (三)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五)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六)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明。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起重機械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

(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三)日常檢查和定期自行檢查制度;

(四)維修保養制度;

(五)定期報檢制度;

(六)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七)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救援演練制度。

二、***202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令第373號)規定:「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裝置,其範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起重機械管理制度,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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