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怎麼說權力,康德的理論與權利學說有什麼特點?

2025-07-24 11:45:23 字數 1154 閱讀 1828

1樓:網友

康德認為,權力都是人民所賦予的一般來說,自由和自律,這是兩個相對的概念。

康德的理論與權利學說有什麼特點?

2樓:餘隊長

康德的權利學說屬於古典自然法學一脈,但又有重大不同。古典自然法學的傳統是以澄清個人自由和國家權力的分界為主題、並以個人自由為權利的本體,而康德並不重視個人自由與國家權力的分界,只是關心關於個人自由作為權利的依據問題。康德認為,按照符合純粹理性的絕對命令的行為準則的要求行事,選擇那種可以和其他任何人的自由相協調的行為,這樣一種意志活動才是自由意志,即實踐理性;這樣的自由意志選擇的行為才具有真正的自由特性。

這樣的自由才能作為權利的本體。他的權利學說突出關注兩個要點:一是從理論上看,理性如何成為權利的依據;另一是從現實來看,公共意志如何成為權利的依據。

一、康德權利論概說。

一)權利概念針對的現象及定義。

康德闡釋權利概念時,首先界定權利概念所針對的現象:權利只針對人和人的實踐關係;權利只表示乙個人的自由意志行為和他人的自由意志行為的關係;權利只表示乙個人的自由意志行為自由與另一人的自由意志行為自由相協調的關係。

康德給權利作的乙個抽象定義是,權利是按照一條普遍的自由法則、任何人的有意識行為確實能夠和他人的有意識的行為相協調的全部條件。反過來可以這麼說,如果乙個人的行為符合普遍法則,以至其行為能夠和其他每乙個人的自由同時並存,那麼,這就是權利,任何人都不應當妨礙這個行為。權利同時意味著可以約束並強制別人履行某種行為,而這種強制又是和普遍自由相協調的。

可見,康德所說的權利,仍然是個人自由,但其存在乙個限制前提:能夠和他人的自由相協調。也可以說,作為權利的自由,不是單個人的自由,而是處於公共自由—相互協調的群體自由—中的個人自由。

可見,在康德的權利概念中,其關注的主體並不僅僅是單個的人,而是包括著社會群體的人,權利主體是處於社會群體關係網路中的個人。這樣,作為權利的自由並不僅僅是個人行為的自由,而是能夠和社會群體中其他每個人的自由相協調、相融共洽的自由。

二)權利的根據—普遍自由法則。

康德所說的對權利限制的前提,也可以說是權利成立的依據,就是人們的行為若要具有權利特徵所要遵循的普遍自由法則。但這一普遍自由法則是從哪兒來,誰規定的呢?康德認為不是上帝規定的,不是自然規定的,不是社會組織的權威者規定的,而是人的理性規定的。

這裡所說的理性,應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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