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譯網情深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清晰地看出,當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應當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下的兒童受到傷害,則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採用的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則只有在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時,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還應當分析受傷害人所遭受的傷害是來自學校還是學校以外人員的傷害,如果是學校以外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受傷害人能夠舉證證明學校在其受傷害時未盡到管理職責,則學校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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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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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鑑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鑑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事項。
關於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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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的組織或前散者個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和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學禪腔校有責任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計劃。
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學生的殘疾程度有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評估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慧襲氏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人類殘疾標準進行評估。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責的,應當按照責任規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但不得承擔其他與受傷學生救助、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係的事項。
學生受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是什麼法規?
5樓:夏**諮詢
依鄭拍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將委託情況告知學校,並保持與受託監護人、學生、學校的聯絡。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八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賀畝聯絡,及時交流和反饋學生身體、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喊畢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將委託情況告知學校,並保持與受託監護人、學生、學校的聯絡。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如何進行賠償
6樓:周業懇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粗激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漏凳搏關係的其他事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什麼是學生事故**賠償
7樓:姜超
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學生若有過錯的,學生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則為過錯責任,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若雙方都無過錯,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8樓:惠企百科
除法律有規定或者學校依法按受委託承擔相應的監護職責外,學校對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巖仔沖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粗殲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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