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2025-07-04 15:00:08 字數 3262 閱讀 3652

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條款應承擔什麼責任

1樓:李俐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團遊規定明確了勞動者因其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兩種情形:

其一,勞動者違反規定塌衡銷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攔芹位。

如果勞動者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保守用人單位和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事項作了約定,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就競業限制作了約定,當勞動者違反了保密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且又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應當賠償的用人單位的損失一般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與賠償責任所涉及的賠償金是兩碼事。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應當承擔什

2樓:王煥坤

勞動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又稱為違法辭職,是指勞動者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或者程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其民事責任包括:

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但不符合解除程式的,應當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如果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爛兆悔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賠償的專案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的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專案。

2)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猜橘條款的民事責任。《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勞動者違反了約定競業限制的規定,在《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了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對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是指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關於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的約定,在保密期內將自己在勞動過程中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保密範圍以外的人,在保密範圍以外使用,或者允許保密範圍以外的人使用的行為。

對於違反約定保密義務或者競業禁止義務的,應當責令停止;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和相關法律予以賠償。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飢正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權人因調查侵權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依據《刑法》第218條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案中涉及商業秘密侵權問題的函》的規定,由於勞動者未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被侵害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依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作出裁決。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下列勞動合

3樓:姜玉萍

法律分析:單位與勞動遊盯掘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神核業務的有競則悄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條款和禁止同業競爭條款都屬於勞動合同的什麼條款

4樓:網友

不是必備條款,屬於「雙方約定條款」,員工若違反,造成公司損失的,需要賠償。

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有什麼後果

5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那麼可能面臨民事和刑事兩種後果。民事後果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標準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同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刑事方面的後果就是,如果勞動者涉嫌竊取單位商業秘密,觸犯刑法,將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單位違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還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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