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歲月闔歡
如果是我,我覺得我沒有勇氣把這個孩子生下來。因為夫妻感情不好,已經影響到了乙個孩子,我不願意再有乙個孩子來到這個世界受苦。
我的觀點立足於我不想要孩子這個立場上,因為我覺得一是小孩子比較難管教,我沒有信心能把他教好。二是因為,現在人的壓力都太大了,我鬧基喊不確定我的經濟條件是否允許我養乙個孩子。我對這件事情一直持有乙個悲觀的想法,可能到現在還有人會說我的想法幼稚,但是我就是這麼想的。
我沒有條件,我甚至不知道怎麼養活我自己,既然這樣,我為什麼還要再讓乙個生命來到這世間受苦呢?不過上面說的這些都是假設,如果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事情來到自己的話,我想可能比較難以決斷吧。
因為身處事中可能會影響自己的判斷,人們不是常說,孩子是無辜的,這句話就足以影響乙個人的判斷。孩子確實是乙個小生命,不管怎麼做決斷日後都可能會後悔,但是每鋒正個人的經歷不同,所做的選擇也就不同。
從情感上來講,這可能是難以割捨的骨肉,但是從理智上來講,自己的決定可能會影響這個孩子的一生。這個問題其實就有點像「忠義難兩全」,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每個人的情感狀態也不同,還是要液野看現實吧。
2樓:網友
既然已經感情不合了仔族,那就沒有必要要孩子了物磨,萬一離婚孩子遭罪,大人也遭罪,等感情好了,在考念螞弊慮孩子的事情把。
3樓:甜酒青青
法律:公平起見,你們都有義務養他/她。
夫妻感情不和但是有孩子了怎麼辦
4樓:汪洋
法律分析:夫妻感情不和確已破裂的,且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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