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有區別嗎

2025-06-01 07:35:19 字數 3113 閱讀 7987

1樓:鄭萌

一、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有區別嗎。

1、有區別的,委託人和受虧叢委託人的區別是:悄空談。

1)概念區別:委託人是指啟碰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具體事務的人,被委託人是指幫助委託人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人,一般被委託人需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關係區別:委託人與被委託人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一般委託人是僱傭者,被委託者是被僱傭者;

3)責任區別:被委託人符合委託要求辦理的結果,無論事情發展如何,最終責任由委託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規定「受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

二、居間合同中委託人的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2樓:律說律答

本人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則本人為委託人,其他人為受託人。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是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處理相關事務的人。

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1)有償的委託合同,在委託事務完成後,委託人應當按照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報酬的,但依據習慣或者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應該由委託人給猛運付報酬的,委託人仍然有支付給受託人報酬的義務。

2)一般處理事務完畢,委託關係才終止。但在委託事務未全部完畢之前合同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也很多,提前終止委託人是否還要給付報酬呢,各國的民法典對此有不同的規定,我國臺灣民法典第548條規定,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罩衝之部分,請求報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物知殲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樓:張文濤

法律蠢則衝分析: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盯芹人有區別。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帶殲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4樓:王利雲

有區別。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關係是: 依據委託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委託人須知一旦委託他人處理一些要務,則受託人則具有了相激搏純當的權利處理事務,在簽訂協議時須思慮周全,以防有所損失。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銀衝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明咐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5樓:鄭萌

有區別。委託前汪人與被委託人的關係是:依據委託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被委託人在委託人授權的許可權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託人生效。

委託人須知一旦委託他人處理一些要務,則受託人則具有了相當的權利處理事務,在簽訂協議時須思慮周全,以防有所損失。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

一、授權委託書必須是本人簽字才有效嗎。

是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本人簽字。委託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託人簽字以表示對於委託的認可,一經簽字委託即生效。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二、被委託人的法律責任。

被委託人的法律責任。

1.按照委託人的指令處理有關事務。受託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指令,因為受託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務是委託人的事務,不得在授權範圍以外從事有關活動。

2.對委託事務要親自處理。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指令後應親自處理委託事務,不得將受託的事務轉託第三人處理。如遇必須要轉託第三人辦理的,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否則後果自負。

3.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情況。受託人按受委託人指令後,應千方百計完成委託事項,在處理受託事務中,可能會遇到各種情況,因此受託人應及時向委託人報告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及有關問題,以使委託人及時瞭解和掌握完成事務的進度。

事務全部辦結合,應儘快向委託人報告處理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務和轉移在以利。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交辦的事務過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財產,應當及時交還給委託人,不得隨意清拍轉移、扣壓、變賣有關物品,否答悔羨則依法承擔責任。

5.造成損失應予以賠償。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違約或產生違法行為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及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合同的受託人和委託人的區別

6樓:姜超

合同中委託人與受託人有區別。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託人是指接受委枯汪託人的委託**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委託人和受託人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攔敗則聯絡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第九百二十八條。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簡棚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委託人與受託人怎麼區別,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區別

根據 民法通則 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 經紀業務中,委託人是指依國家法律 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 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託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委託人 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託人 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 委託人從事民事 商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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