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超過追究期限就不追訴?這合理嗎?

2025-05-05 18:45:06 字數 1671 閱讀 1833

1樓:娛樂早八人

很多人好奇,為什麼犯罪者在超過了犯罪的追究期限就不追訴了?難道是罪犯可以憑此逃脫法律責任?而在查閱資料之後發現,其實這個超過期限不追究很合理,而且整個刑法裡還有針對這種情況的後手。

我們來通過乙個案例瞭解一下,乙個犯罪者做下了不可饒恕的錯誤事件,但是這位犯罪者非常聰明,懂得反偵察還有別的種種手段不被抓到,成功的躲藏了二十多年直到自己的追究期限結束。本以為可以重見天日不用再躲躲藏藏了。但是這不過是最為低階的僥倖心理,因為在刑法中雖然有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與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之後就不追訴了,但是還有額外的後手專門針對。

因為此人犯下的罪太大,如果是就這麼讓他逃脫了法律的制裁民心肯定不服,故而在法庭上可以直接申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追訴!第二種則是犯了大罪,整個國家機關與司法機構都在全力追捕,但是沒有抓到,如果說這個時候罪犯覺得自己期限過了就可以出來了,那就大錯特錯了。因為這第二種情況是可以取消這個追究期限限制,永遠的抓捕罪犯直到把他捉埋含攔拿歸案!

綜上所述,對於犯了大罪的犯人,追究期限可以說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是還是有人會有問題,甚至覺得是錯誤的,因為確有人是超過了犯罪期限就沒有追訴了,其實,這裡面還牽扯到乙個犯罪程度大小的問題。

眾所周知,追逐罪犯是需要成本的,時間成本與物質成本都存在。如果乙個人犯的罪真的很小,懲罰力度是不會很重,多半都是警示意味。倘若事事都大張旗鼓的一打到底,個個追究不放,對於整個國家來說都吃不消,而且很多小罪都帶有多重彎胡矛盾,人情與法律相互衝突,直接強硬態度追究合法但有些不合人情,老派所以對於這些小罪沒啥影響的追究力度也就小了。

2樓:肖艾斯的旅行日誌

因為追訴期是按照刑法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所寬搏笑以不再追究了慎含。我認為合理,因為不同的罪犯根據量刑不同追訴期也不同,同時體現了我銀臘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罰目的。

3樓:飄飄記

這個超過期限不追究很合理 。訴訟時效的設立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的聲張和享有是要靠當事人自己去爭取的。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他的實體權利並沒有喪失,而是損失了勝訴權,也就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前歲如果在訴訟時效期外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將悄此會在受理啟悔迅後駁回他的訴訟請求,將不再有獲得勝訴的機會。

為什麼犯罪超過追究期限就不追訴

4樓:賈帥領

所謂鎮悶枯的追訴期限,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罩改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御洞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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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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