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上班20年。得了胃癌,單位可以辭退嗎

2025-05-01 15:15:05 字數 3628 閱讀 6341

1樓:網友

單位可以辭退,但是代價有點大啊,因為20年工齡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辭退的話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20年就是20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離退休不足5年的話,那麼原則上是不能以因病等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雙倍經濟補償金,那就是4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唯畝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差逗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

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虛山賣期。

內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香o餑o餑

當老斗然不能。合同滿十年就是正事員工,除非自己提出辭職,或是連續曠工,造成重頌談大事故。得病屬於不可抗拒因素,但是單位可以根據員工身體健康狀況調整崗野含碰位。

得了癌症工作單位可以辭退嗎?

3樓:梁勤

法律分析:在醫療期內是不可以的,如果醫療期已滿但是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30天之後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謹胡吵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做虧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祥侍。

得癌症單位能辭退員工嗎

4樓:吳莉

一般來說,員工得癌症是不能的辭退的,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需要另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單位應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一、員工在職期間患病公司該如何處理。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鑑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員工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得癌症了單位能辭退員工嗎

5樓:網友

可以。(本人同情癌症患者,但也藐視那些把癌症當「萬能赦免牌」的人。癌症說白了就和普通殘疾差不多,甚至還不如殘疾,還有一些對應法律保護,癌症和普通疾病一樣少很多對應法律保護呢。)

1、除非用人單位特殊有特殊的條約、或者員工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特別條款制約。

2、一般勞動法、正常的勞動合同都不會對癌症的辭退、招用有特殊的說明、制約。所以一般員工的辭退不會直接運用到「癌症」這類問題之上。

3、僅是獲得癌症疾病後,影響工作、工作能力,無法達到勞動條約的要求、規定。單位是有權利維權將癌症員工辭退的。但理由不是直接是癌症。

而是癌症導致無法正常工作,甚至對工作、單位構成一定的危害性。

我是癌症患者一直在**,已有1年半沒上班了,單位辭退我行嗎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是可以的,單位可以以員工因病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辭退該員工。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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