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彭宗輝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為。臺灣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種。
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州肢洞法益是個人日常生活的安寧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嚇的自由;
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單個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為是恐嚇,即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加害內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項為限。行為人只要客觀上將加害內容通知他人即為已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的意圖;
行為人所通知的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觀上,一般人均認為足以造成危害。恐嚇行為必須以直接或確飢兆定的間接方式,不包括不確定的間接方式。所謂確定的間接,是指行為人雖不直接恐嚇被冊枯害人,但將恐嚇事實告知特定人,並明示其通知被害人。
所謂不確定的間接則指行為人只對不特定的人揚言恐嚇事實,並未明示任何人將恐嚇事實轉告被害人;
4、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懼,即可構成本罪,而無需行為人所恐嚇的事項成為事實。
2樓:上海法和
恐嚇他人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罪。當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腔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恐嚇時索要凱襪財物,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編造**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有可能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盯圓激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第二百九十六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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