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條法律規定 與犯罪人員具有親屬關係的檢察官審判嫌疑人必須迴避

2025-04-17 16:30:13 字數 3009 閱讀 2912

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關於伍巧帶回避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寬念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腔蘆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28條是這麼規定的啊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清虛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譽局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本條迴避是指近親屬一方是當事人,另一方不能任檢察官,法官,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可以親弟弟可以為哥哥辯護的啊,這點沒問題,也就是說親答碰弟弟可以當辯護人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迴避不迴避是有檢察長決定的,法律啟緩察這樣規定只是為了避免一些感情因素和其他一些私人哪畢情感夾雜在裡面,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式,一般情悄茄況下都應該回避。這都是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在什麼條件下應當迴避?

4樓:匿名使用者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委託的人請客送禮或違規會見的,參加過本案其他有關獨立程式(比如充當偵後人員又檢察或審判人員),在乙個審判程式中參與合議庭成員又參與本案其他程式審判。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很簡單的題目 你看原文就可以 明確看到答案的。

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適用迴避的是檢察人員?

6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法》規定: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7樓:網友

規定了檢察人員的迴避要求。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有利害關係的可以要求迴避。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迴避應當由誰決定

9樓:蠶她爸

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當事人認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及其他辦案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請,要求該辦案人員迴避。當然,在刑事訴訟中,並不是當事人一提出申請,辦案人員就應當退出辦理本案,決定辦案人員是否迴避應經過一定的程式。辦案人員認為自己應當迴避,不能隨便就退出案件的辦理,而要經過一定的程式審批。

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對不同的辦案人員,決定其是否迴避的人或者單位也各不相同。

1、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偵查人員迴避或者偵查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公安機關負責人迴避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2、在案件的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檢察人員迴避或者檢察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迴避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3、在案件的審判階段,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審判人員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申請人民法院院長迴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長自行提出迴避的,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決定。

10樓:網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應當迴避的情形

11樓:滬深刑事貓哥

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應該回避的情形具體包括: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以及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肆鉛叢激氏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裂櫻、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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