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2025-03-31 07:10:25 字數 3540 閱讀 3346

1樓:華律網

1報刊**,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製作錄音製品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電臺或電視臺**。

廣播電臺、電視臺**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編寫出版教科書,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手腔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5、製作課件並通過網路釋出為通過資訊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鉛薯好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端教育機構通過資訊網路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槐鉛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具體辦法由***規定。

2樓:網友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脊陵、廣播電臺、電視耐野友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昌槐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法定許可有哪幾種情況

3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法定許可,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滾御可而使用其作品,但應該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制度。

法定許可的情形:

1)教材法定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該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33條: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除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錄音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42條:錄音茄備空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5)扶貧法定許可。

為扶助貧困,通過資訊網路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顫瞎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防治、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但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除外,且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並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著作權法定許可有哪幾種情況

4樓:鄭萌

著作權法定許可情況如下: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侵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受害人依法享有著作權;

2、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3、行為人實行的行為造成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受損;

4、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彙編、**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缺譁坦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伏桐,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蘆掘。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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