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建設單位安全生產
是這樣的,如果一旦出了事故,資料這塊其實不是很大責任的,只要你把資料做的合格,大體齊全。主要責任在私人老闆及專案經理的,還有施工員。那個生產責任協議書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至少是不會完全採信。
不是說你簽了就沒責任的。
2樓:山寨漢人
首先,如果出了問題,真的出現這份所謂的「責任書」,那就是被掛靠公司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的直接證據,公司法人代表難辭其咎,你們老闆也逃不掉。合同是以公司名義籤的,公司是主要責任方。
其次,專案經理看與甲方合同約定究竟是哪乙個,若專案經理明知是掛名,還認可,那麼專案經理就要承擔雙重責任。
至於做資料的,則完全是弄虛作假。資料是對工程質量情況的記錄,竟然有「做資料」的所謂「資料員」編寫,不是有質量員、施工員、專案經理記錄和簽字,那完全是無效的!——只不過現在國內沒有人查,國內質保體系非常混亂。
資料員的工作,其實只是負責資料的整理歸檔、檔案的傳送收發等等,絕對不是主要責任者!
公司讓你們籤的責任書,屬於非法約定,自始無效。
3樓:網友
別人掛的是你們公司,出事故當然你們公司有責任了!主要責任在私人老闆及專案經理的,還有施工員。
4樓:樵歌勝利天
有專案經理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進行賠償,然後公司有權對你們進行追償。
5樓:網友
第一責任人是管理現場的專案經理。
建築施工出現事故由誰負責
6樓:孫旭權
建築工程承包出去後出現事故一般由承包方承擔責任。施工方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的、使用不合格或不合約定的建築材料的,工程事故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發包人提供的建築材料不合格的、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事故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裝置、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建築工程出現安全事故時誰負責?
7樓:姜超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法律依據】《建築法》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建築施工事故責任劃分
8樓:律漸
法律分析:建築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正常情況下,建築工地的責任事故是連帶責任,由施工單位、施工班組侍腔、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賠償。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舉滑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正談臘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事故責任劃分
9樓:律漸
建築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正常情況下,建築工地的責任猜磨事故是連帶責任,由施工單位、施工班組、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賠償。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穗擾鬥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李森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誰來負責
10樓:滬合景長新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1、建築施工企業違反 建築法 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築法》第72條規定:
建設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工程安全事故責任是什麼?
11樓:姜超
第乙個建設工程各責任主體間的事故責任認定。建設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有下面這些情況的,負相應的管理責任。
施工未按照要求向承包方提供與工程施工有關的資料的。所以導致了承包方未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二個勘察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出現下面幾種情況應該負相應的勘察責任和主要的責任。在勘察作業時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導致各類管道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成破壞或者倒塌的。
沒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不屬實,或嚴重的錯誤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三個設計單位承擔責任事故的。沒有按照勘察檔案和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提供的設計檔案不符的。
或者發生嚴重錯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負相應的設計責任和連帶責任。提供的設計檔案中沒有標明,應該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
指定的建築材料。構配件是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四個,監理單位應該承擔事故責任的。沒有對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簽字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性的標準實施監理的。
沒有做到以上這些的。監理單位要負相應的監理責任和連帶責任。
一、施工單位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施工單位承擔事故責任的認定,如果是總承包方又把工廠分包出去,這種情況就需要確認是分包方的責任,如果是那麼就要對分包方的主管人員進行追責。不按規定施工,那麼還要向工程的負責安全的人進行追責。公開公正的原則執法的依據程式要公開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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