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中規定 不得將主體分包,主體施工指那些

2022-02-18 14:50:59 字數 5611 閱讀 8996

1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主體施工指的是建築上面的主體結構。

主體結構是基於地基基礎之上,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絡的系統體系,它和地基基礎一起共同構成的建設工程完整的結構系統,是建設工程安全使用的基礎,是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穩定、可靠的載體和重要組成部分。

建築工程中主體結構的材料主要有:鋼筋、砼(包括砂、石、水泥)、砌體材料、砂漿(含水泥、砂)及一些摻合料(如砼、砂漿中的外加劑等)。

2樓:田召斌

主體工程不得分包,部分專業工程需要分包的,分包單位須為具有承包相應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招標單位一經發現中標單位存在違規行為,招標單位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中標單位的違約及其它法律責任。同時,中標單位同意由招標單位另請施工單位完成施工,工程量及結算由招標單位確認。中標單位應負責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文明施工,對分包單位進行統一計劃、控制、協調配合管理等工作;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的統一整理歸檔。

3樓:shine羽翼

結構,包括樑,板,柱,樓梯。確切的說,就是混凝土工程。但是現在市場上到最後,還是鋼筋包工頭做鋼筋,模板包工頭做模板,混凝土包工頭打混凝土。

這個規定,明確的就是責任,也就是說,出了問題,我不找那麼多人了,我也不分析到底是怎麼回事了,我就找總包。

4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指的是主體結構施工。因為主體結構施工是牽扯安全、質量、是工程控制的核心因素。在招投標階段、是因為看重了中標單位的施工能力。

若中標單位將主體分包,則無法控制工程的施工質量、並可能帶來相當大的隱患(如豆腐渣工程)。所以建築法明確規定不得將主體分包。其他配套的專案分包(例如安裝),但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樓:冷眼觀潮中

牆、柱、樑、板,整體的這個骨架

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嗎?

6樓:知心炎珏

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綜上所述,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

7樓:雲中飛翔

不能。主體結構只能自己完成,但是可以把鋼筋工、模板、混凝土工程,給具有勞務資的單位勞務分包。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個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明確要求。

違法分包包括。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9樓:小丸子

1、建築的總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已經對此作出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將構成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還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有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那麼是不是epc總承包就不能分包 20

10樓:誠信的馮榮

經業主同意,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施工任務的一部分分包給其它符合資質的分包人(包括工程主體結構);

epc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工程專案的施工任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

epc總承包是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模式之一,屬於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模式,總承包企業承擔工程專案的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等服務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epc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工程專案的施工任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分包施工單位只負責工程的施工及相應的過程管理,而epc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設計、採購、施工管理、試執行等服務工作負責。

11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中國國情,所以有這樣不得轉包的規定。epc總承包單位必須完成主體結構施工。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矛盾,法條中總承包單位不得將主體分包的規定對epc總承包依然適用,但是epc總承包涵蓋了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採購或試執行等多階段,要從各階段所承擔的工程專案形成的造價比重來分析哪一部分屬於epc總承包的主體結構,並不能單純的認定土建工程為主體結構,有的時候有可能設計是主體、或者機電裝置安裝是主體。

關於工程分包的規定有哪些

13樓:華律網

分包活動中,作為發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發包人,作為承包一方的建築施工企業是分承包人。根據交易物件的不同,建築工程分包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類。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按照合同簽訂形式分為自由分包,指定分包和獨立分包。勞務分包方式指自帶勞務承包、零散的勞務承包、成建制的勞務分包。

1、自帶勞務承包是指建築勞務分包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2、零散的勞務承包。指企業臨時僱用,往往是為了一個工程專案而臨時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勞務分包。是指以企業的形態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處承包勞務作業。

14樓:夢中雨滿羅蘭玉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如下:

我們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6、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7、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8、根據工程分包常識,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進行建築工程分包的要求如下:

我們按照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符合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3、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4杜娜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也就是說,一般建築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話,就是違法分包。

拓展資料

在工程分包常識中,工程分包和轉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工程分包常識的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在工程分包常識中的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法律依據見《合同法》第272條、《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築法》第24條的規定)。

也就是說,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在於轉包是違法的,在一定條件下分包是合法的,兩者的定義也不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範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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