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全球寶藏**3000首
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實行國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權。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購買的房產只要擁有合法的產權證,就是個人的私有產,只要房產還存在,個人就擁有該房產的所有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喚卜地使和鋒穗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這一條規基含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樓:法妞問答**諮詢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歷數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旅尺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綜合肢鎮首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如何規定
3樓:汪世龍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埋歲鋒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雀胡、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彎晌。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
4樓:劉偉長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娛源叢、旅等盈利性專案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50年與70年有何區別。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雹橋櫻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消灶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一)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二)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第一種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認可,也有一部分人認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會拆遷。
不管是40年、50年還是70年,都有到期的時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只要房子還能住,就都得續簽土地。根據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土地到期後按照當時的樓面毛地指導**,依一定比例繳費。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5樓:李楊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念譁逗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仔賣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蘆叢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規定是什麼
6樓:律說律答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業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土地使用年限等於房屋使用年限嗎
7樓:點行**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期限,但並不意味著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屋產權也隨之到期。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後,使用人要求繼續使用的,國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權。【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規定
8樓:遊麗芳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城鎮國沒改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有地使用權中,居指察仔住用地使用年限為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的使用年限為四十年,其他用途的為五十年。一般情況下,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為七十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唯汪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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