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在拘留所按了手印、簽了字不一定會有前科。
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於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飢搭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有某種前科的人不能擔任某些職務,如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不能擔任桐做中國人民法院中助理審判員以上職務。
曾有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不能視為有前科。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
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局肢衡科,而是屬於服刑中重新犯罪。
2樓:胡俊刑事
被行政拘留關押在拘留所,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進行的處罰,不屬於犯罪行為,凱悔只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人才有犯罪記錄族孫搭,有犯罪記錄才屬於有犯罪兆拿前科,否則,沒有前科。
派出所叫去簽字會不會被拘留
3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一、簽了行政拘留書並不一定就要拘留,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執行行政拘留。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緊急的時候,可以對需要偵查的物件採取措施,依法進行暫扣。而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處罰中罪嚴重的處罰的,其根據的是治安管理條例相關法規進行處理,其最常時間不得超過15日,如有疊加,合併處罰時,時間也不得超過20日。同時,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滿的,應當是提起行政複議,之後在提交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當對於刑事拘留不滿的情況時,建議委託律師進行處理,此時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 違法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猜納拘留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罰決定,但不送拘留所執行: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孫脊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養、被行政拘留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衍生問題:拘留按照什麼程式執行?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捺手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2、拘留穗凱沒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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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張傑
有可能的,如果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建議請律師介入瞭解案情和證據情況後幫助當事人進行刑事辯護,符合取保的情況進行取保,爭取緩刑監外執行。或者幫助當事人哪橘減刑。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坦脊(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讓緩滲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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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盧明生
法律分析:您好,需要根據情節而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梁碼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則渣返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孫飢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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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李永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經過審查和進一步偵查後,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寫出提請批准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這個時限在一般情況下是必須遵守的。
考慮到有些案件重大複雜,在3日以內難以對是否需要提請逮捕作出決定或者對案情爭議較大等「特殊情況」,法律允許公安機關將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的時限可以再延長1日至4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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