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離婚後房子歸兒子,雙方有居住權。兒滿18後可否自由買賣房屋?

2025-03-10 12:25:03 字數 4741 閱讀 2584

1樓:帳號已登出

夫妻財產離婚以後,房子歸兒子的讓爛話,那麼雙方有居住權,兒子滿18週歲以後,是賀滑咐可以自由買賣房屋的,畢禪純竟是孩子的房子 。

2樓:養安彤

如果你們的房子現在歸兒子所有,明隱搭激拿那麼兒子到了18歲是有權自由買賣的,因為他是房屋攜茄的所有人,也就是產權人。

3樓:網友

當然是可以自由買賣的,如果對方都已經有這種權力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買賣權力的。

4樓:義笑卉

夫妻財產離婚後,房子歸兒子,雙方有居住權,而滿18後可否自由買賣房屋,這個我覺得鎮襪肯定是可以自由買賣房滑旅棗屋的信拆,因為房子給兒子了。

5樓:尺八水管流

你們的房產離婚後歸兒子,雙方有居住權,兒子18後可否自由買賣渣握,如果你們房產慧梁察證上更前茄改了兒子的名字他就有權利自由買賣。

6樓:酷愛釣魚人

如果房產證的名字是兒子的名字 ,那麼兒子在滿18週歲後 即使賣房子也要父母簽字才可以 (因為在協議上 不是寫了父母有居住權嗎 ),那賣房子搭隱消知知不就剝奪了攜段父母的居住權嗎。

7樓:冼豔枋

這種情況下兒子當然是可以自由的買賣房屋的,因為這個房子歸兒子的決定。

夫妻離婚後離婚協議上說孩子18歲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其中存在什麼問題?

8樓:羊羊羊楊雲飛

在離婚案件中,關於房產和孩子的問題是最麻煩的,例如曾經有夫妻商議離婚後將房子留給孩子,等到孩子十八歲以後就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如果說所有的程式都辦好了的話,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問題就在於很多人處理不好,比如房子暫時在男方名下,男方拿去抵押後無法償還的話,那麼房子最後也就沒有了,所以這個辦法其實存在很多漏洞

首先,題目中所說的這個解決方法,理論上是完美的,因為夫妻離婚以後,房子暫時歸其中一方,等到雙方共同養育的孩子十八歲以後,將房子過戶給孩子,只要是有法院的公證,再加上各項條件寫得明確一些,那麼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協議,看起來似乎是「無懈可擊」,但是大家可不要低估了人性,人總是能夠想辦法得到自己想要的東西,所以即便是有法律保護,也不能完全保證不會出現問題。

其次,假設夫妻雙方離婚了,已經公證了孩子十八歲的時候將房子過戶,那麼這套房子目前先放在男方名下,如果說男方在孩子十八歲之前將房子拿去抵押貸款,或者是還債了的話,那麼等不到孩子十八歲,這套房子就徹底沒有了,這個時候女方可以拿著當初的協議去起訴男方,勝訴率基本上是100%,但是那又如何呢?房子已經被男方作沒了。

因此,在房子的問題上其實最好是離婚的時候就分明白,要不直接把房子分了,等未來的時候再給孩子買一套,要麼房產證上繼續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以免其中一方拿去抵押或者貸款,最終把房子「作」沒了,否則真的將房子暫時「存放」在某一方的名下,誰都無法保證不會出問題。

9樓:巨集盛巨集盛

存在的問題就是,這樣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而且這個離婚協議上不涉及孩子,所以這條規定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而且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一旦離婚之後雙方就不會再有任何的關係,這就是其中存在的問題。

10樓:小阿星

其中存在著一些問題,而且在離婚協議書上必須標明相關的條例,這樣才是有法律效應的,而且雙方都需要簽字,並且也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11樓:墨綠夜晚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必須是書面協議,而且這所房子應該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同意。

12樓:3242嗯我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離婚協議上說明名下房產等兒子年滿18歲之後過戶在其名下,現在離婚雙方可以賣這套房子嗎?

13樓:李凱季

現在離婚雙方是不可以賣這套房子的。父母離婚時雙方自願將共財產協議歸子女所有,法律並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財產權利。未成年人的財產由其監護人管理,而監護人不能隨意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法律分析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係,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願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後,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所以,簽訂房產分割協議就相當於訂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14樓:枝吃眼衣

離婚協議書上夫妻雙方簽字,一致同意等兒子18歲過戶給兒子,這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在兒子18歲前,如果雙方重新修改協議中房子的贈與事情,雙方都同意賣掉房子的話,所得款項雙方是有權處分房子的。

如果是兒子的父或母單方面把房子賣掉了,賣房子的人是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權人的話,屬於有權處分的行為。但是,因為房子屬於有來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子賣掉後,賣房子的一方,應當把賣房所得的錢重新與另一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雙方都有權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糾紛。另一方有權要回屬於自己的乙份房產的相應財產,並有權決定把自己的一分房子的相應的財產繼續贈與給兒子,也可以改變主意,歸自己所有。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夫妻雙方離婚後把樓房上送給兒子,協議書上寫著媽媽有居住權,兒子成年後把房子**以後媽媽還有居住權嗎

15樓:

摘要。以下是為您查詢到的拓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夫妻雙方離婚後把樓房上送給兒子,協議書上寫著媽媽有居住權,兒子成年後把房子**以後媽媽還有居住權嗎。

您好,對於您問的這個問題為您做出如下解答:還有居住權單的親,以下是為您查詢到的拓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纖餘規定: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同時,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運枯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毀悄滾。」

離婚協議把房子歸子女所有,夫妻雙方還有使用和居住權嗎?他們對房子

16樓:網友

房產歸子女所有後,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有居住權,另一方沒有。

17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附加約定,只要將產權歸子女所有,那麼只有撫養子女的一方代為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二、但要是約定為產權歸子女,雙方都可以居住或使用,這樣雙方都可以居住與使用,但這樣的方式,對於離婚夫妻的生活與相處會很難形成觸洽的環境,顯然是不當的。

夫妻離婚時孩子已滿18週歲財產怎麼分

18樓:一凡文鑫鑫

離婚以後家裡財產,有離異雙方自行協議分割分配屬於兩人婚後共有財產,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也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孩子不管是否成年,沒有權力和資格分割分配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財產。

對於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定,婚姻有明確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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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第一千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