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離婚彩禮的規定?

2025-03-07 03:25:21 字數 2863 閱讀 3464

1樓:創作者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彩禮屬於以結婚為條件的財物支付,《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液碼並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模滾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的返還應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程度、當地風俗習慣、訂婚時間、是否同居生活、是否生育、彩禮金多少等因素。如果彩禮支付後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那麼法院不會支援彩禮的返還。

如果只是鬧跡辦了結婚儀式,且雙方共同居住的時間不長,那麼法院會支援彩禮的返還。

2樓:企慧網:免費法律諮詢

1、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援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2、必須是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3、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森冊意願。

4、給付彩褲配禮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對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進行保護。 5、胡春指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

3樓:孫忠靈

法律分析:通常來說,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1、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3、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迅碧庭編的解釋》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塌晌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團昌鋒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樓:創作者

法律分析: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悶返,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銷缺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還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禮金的習俗。一般來說,禮金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後男方能不能要求退還彩禮,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虧罩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樓:王長玉

民法典對離婚彩禮的規定主要是對彩禮可以退還的情形的規定。具體情形有:

1、雙方未到婚姻登枯銷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冊櫻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重婚沒姿遊。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婚姻篇離婚彩禮規定

6樓:王平安

法律分析:1、結婚登絕棗簡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並褲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結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巖汪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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