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的許可型別有哪些?

2025-02-03 10:45:33 字數 5297 閱讀 5521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許可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等形式。

1、獨佔實施許可合同。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合同範圍內對專利技術的實施享有獨佔的使用權。讓與人不得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和範圍內,自己實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專利,也不得再與第三方簽訂任何其他形式的許可合同。否則即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合同的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地域範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讓與人的專利技術以製造、銷售產品的權利。讓與人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讓與人儲存自己在該範圍內實施專利的權利。

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讓與人和受讓人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3、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答應受讓人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儲存自己實施和答應任何第三方在該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樓:想飛的島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為許可方,允許實施的人為被許可方,許可方與被許可方之間應當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授權被許可方實施專利技術,並不發生專利所有權的轉讓。

即被許可方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實施許可有多種型別:

按照實施期限分,有在專利整個有效期間實施許可及在專利有效期間某一時間段實施許可;

按照實施地區分,有在我國境內的實施許可、在我國境外的實施許可和在某些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按照實施範圍分,有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及製造、使用、銷售全部許可;

按照實施條件分,有普通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獨佔實施許可、分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

3樓:星夢格格巫

一般強制許可 一般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給予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三次修正的《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4樓:老頑童孫宗炎

買斷。專利要過戶,專利成了別人的了。

實施許可。專利還是你的專利,只是允許他使用,也可以規定時間和地域,例如三年(合同要註明起止日)、僅東北三省(黑龍江、吉林、遼寧)。

專利實施許可使用有什麼型別

5樓:姜超

專利實施許可分為獨佔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三類,不同的許可型別決定了許可使用的範圍、被許可人的人數以及訴訟權利的不同。

一)獨佔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只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其他任何企業使用該技術,同時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技術。實際上就是被許可人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取得了該專利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這種實施許可,被許可人通常情況下需支付高額的許可使用費。

二)排他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謹攔燃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不再授權第三家企業使用該技術,但專利權人仍保留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

三)普通許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專利權人授權被祥虛許可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同時也可以許可其他人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方式會形成市場上多個競爭對手,因此,相對於獨佔許可來說,許可使用費相對會低些。

由於許可型別的不同,各自擁有的訴權也就不一樣,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當發生專利侵權時,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而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只有在專利權人的授權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雙方對實施許可的型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話,則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同時企業在許可合同中也要明確約定被許可人是否有再許可的權利,如果約定了再許可的權利,則這種再許可通常認定為普通許可。

一、什麼是專利衡納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並沒擁有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範圍內使用其專利,並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

二、專利實施許可制度。

專利實施許可制度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實施許可的五種型別

6樓:覃永雄

1)獨佔實施許可(簡稱獨佔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乙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佔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獨佔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獨佔地實施專利技術,排除專利權人的實施行為,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單獨提起侵權訴訟,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臨時措施。

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乙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佔許可的區別就在於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佔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

3)普通實施許可(簡稱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型別。

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關鍵在於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

4)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是針對基本許可而言的,即在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上,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作為許可人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權訂立分許可合同。

5)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也稱作互換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如果二者的技術效果或者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可以約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適當的補償。交叉許可的性質,既可以是普通許可,也可以是獨佔許可或排他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的基本型別有哪些

7樓:帳號已登出

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分為製造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等,具有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的作用。那麼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有哪些?專利;patents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

普通實施祥螞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專陸敬利實施許可的型別:獨家實施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

在早宴慎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獨佔實施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佔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相互交換實施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專利實施許可的型別:

分實施分實施許可合同是相對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而言的,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如果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就同一專利再與第三人訂立許可合同,由第三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實施該項專利,則被許可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後一種實施許可合同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分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從屬於基本的實施許可合同,不得有任何超越行為。

8樓:看風景的

利實施許可合同態罩猜按悶迅照許可範圍不同,可以分為獨佔實施許可合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普通實施許帆型可合同等形式。

專利實施許可的分類有哪些?

9樓:劉偉長

一、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

2)獨佔實施許可。

獨佔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佔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一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佔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佔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佔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於原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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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沒有無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 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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