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開發新產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進項稅額

2023-09-07 23:23:20 字數 3525 閱讀 4487

1樓:悟空財稅服務****

增值稅法規中沒有對研發活動進行專門定義,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卻有所涉及。這兩份檔案對研發活動的定義基本一致,根據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是指企業在技術、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進步,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從事的常規性公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採用新的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鑑於上述法規主要目的為限制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範圍,對研發活動規定標準比較高,特別強調了“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這顯然排除了很多企業內部較小的研發活動。

2樓:天涯追夢人

可以抵扣,沒有問題。

研發費用可以抵扣增值稅嗎

3樓:宋小虎

法律分析:研發費用可以抵扣增值稅,企業正常研發支出進項稅可以抵扣。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亂盯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二條 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物件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裝置、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乙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專案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通知》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埋陪畢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彎芹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4樓:小王**

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該觀點認為,如果研發專案屬於企業內部研發部巨集橋門,為產品生產所進行的研發,由於內部研發活動主要是服務於企業的產品生產,研發活動應視為企業商品生產的必要環節。因生產的商品正常銷售後,能最終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的原理,其購進裝置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抵扣;

二)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該觀點認為,研發活動屬於創造無形資產的免增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財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專案,免徵增值稅,悄滲企業為從事研發活動所購買的裝置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等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蔽運猛能抵扣。

對持以上兩種觀點的人來說,都有其道理,只是看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與角度來考慮問題罷了。

研發支出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5樓:寧寧說法

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該觀點認為,如果研發專案屬於企業內部研發部門,為產品生產所進行的研發,由於內部研族芹發活動主要是服務於企業的產品生產,研發友迅活動應視為企業商品生產的必要環節。因生產的商品正常銷售後,能最終產生增值稅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的原理,其購進裝置或消耗原材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應允許其抵扣;

二)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該觀點認為,研發活動屬於創造無形資產的免增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財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專案,免徵增值稅,企業為從事研發活動所購買的裝置或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等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對持以上兩種兆告畢觀點的人來說,都有其道理,只是看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與角度來考慮問題罷了。

研發用原材料是否轉出增值稅進項稅額

6樓:交規王叔

不用的。不可以抵扣的專案政策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掘兄孝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判稿交通運輸服務;(四)***規定的其他專案。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檔案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免徵增值稅專案、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專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塵判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裝置,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空調、電梯、電氣、智慧型化樓宇裝置及配套設施。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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