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限定著作權的範圍

2023-08-11 12:54:21 字數 3759 閱讀 4536

1樓:用q戶名

即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刊登或者**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2樓:不止是我微博

首先,著作人身權是基於作者創作作品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世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個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受憲法保護的,擅自發表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署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權成為著作權轉讓的物件,會產生大量欺世盜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終結果是既產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敗壞署名作者的聲譽,這種混亂的局面無疑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綜上,人身權不宜成為著作權轉讓的物件,著作權轉讓只能限於著作財產權。

3樓:愛上了樹的蝸牛

限定著作權的範圍,從法律上來講,主要是依據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請參照著作權法第四節和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五章的規定。

另外,從權利人或者權利受讓人的角度來看,限制著作權的範圍,主要是通過合同的約定來限制具體的權利內容。

著作權的限制是什麼

4樓:夏振超

法律分析: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虛拿、著作權尺圓的強制許可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差困搭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權的限制是什麼

5樓:肖紅

一、著作權的限制是什麼。

1、著作權的限制如下:

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且也無須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同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歷舉行為人即可使用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仍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尊重其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拍爛埋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使用的幾種情形。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外;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著作權的限制

6樓:律漸

法律分析:對著作權的限制如下:(一)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辯隱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二)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三)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願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搏灶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的限制

7樓:陳家靜

著作權的限制的意義具體體現在如下幾方面:1、能夠有效平衡保護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利與公眾的文化權益;2、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和傳播;3、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茄肢作者的著作友納攔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好胡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的限制

8樓:上海法和

著作權的限制如下:1、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跡彎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2、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畢巨集人其他權利的制度;3、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姿數悶稱非自願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出版、演出和製作錄音錄影製品,應當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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