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可以要分手費嗎

2023-07-24 08:46:30 字數 3421 閱讀 3433

1樓:周忠勝

法律分析:不可以要分手費,如果強行索要構成敲詐勒索。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分手需要賠償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分手並不是必須給分手費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給付分手費便報警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分手費這一做法並不受法律支援。

另外,我國講究婚姻自由、戀愛自由、分手自由,因此「分手可以但要先給分手費」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四十、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樓:無雅詩

分手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以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但是,對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長期磨亮同居對共同搭茄財產要分割,如果沒有形成同居關係,單純的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沒有相關的法瞎枝寬律依據。因為我國婚姻法提倡婚姻、戀愛是自由的。

資料擴充套件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分手費尚未作任何規定。所以,分手費的產生僅限於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的自我救濟領域,即分手費基於男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公力救濟則不能產生分手費,即法院判決解除男女雙方同居或婚姻關係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經濟幫助以及損害賠償等可依法作出判決,但不能判決確定分手費,因為以公力救濟方式產生分手費缺乏法律依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分手後不可以要分手費。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於強制蘆慎銷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那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孝遲謂「分手費」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戀愛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應另一方要求賠償的一定金額,通常指「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這種費用是於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也不予受理,屬於個人經濟糾紛,只能民事調解。

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補償以達到分手目的的,法律並不禁止,這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以金錢的交付為準。給不給分手費完全出於自願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陪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4樓:帳號已登出

不可以要分手費,如果強行索要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分手需要賠償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分手並不是必須給分手費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給付分手費便報警或者提起訴訟,要求分手費這一做法並不受法律支援。

另外我國講究婚姻自由、戀愛自由、分手自由,因此「分手可以但要先給分手費」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餘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對敲詐勒索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備含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仿毀笑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點。

5樓:蔣雨軒學姐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分手需要賠償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分手並不是必須給分手費的,被分手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給付分手費便報警或者提起答扮訴訟,要求分手費這一做法並不受法律支援。

另外,我國講究婚姻自由、戀愛自碰空由、分手自由,因此「分手可以但要先給分手費」這種說法也是不合理的,當初戀愛僅僅是雙方確立了暫時的伴侶關係,並不是締結了婚姻關係,因此無論一方在分手時有沒過錯,另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存在法定過錯而要求對方給予賠償,因此一方無權要求對方在支付分手費後再與他人談戀愛,以此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有人也許會問:我們雖然沒有結婚,但是我為他生兒育女,難道就沒有一點賠償嗎?首先,沒有領取結婚證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者生育孩子,並不是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笑舉瞎系,法律對這種同居關係是不予保護的,也就是在同居過程中鬧分手要分手費的行為,法律同樣不保護。

但是法律保護婦女和孩童的利益,因此可以孩子的撫養費、精神損失費等索要相應的賠償。

因為三觀不和、不再相愛等原因分手了,有不少人會挽留、糾纏甚至上升到惡劣的騷擾。當初談情說愛的花費是出於雙方自願的,並不是他人的強迫,因此分手費並不是必須要給的。即使不給分手費,也並不妨礙分手的成立,如果一味強迫對方給分手費,則可能構成犯罪。

如果真的愛過一個人,那麼需要做的不是撕破臉要錢,而是放手成全對方。

6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分手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所以大多數情況下,這種行為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那麼,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合理嗎 但是對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果長期同居對共同財產但是要分割,如果沒有形成同居關係,單純的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

因為我國婚姻法提倡婚姻、戀愛是自由的。所以分手時一方提出的分手費是不合理的。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

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

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

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後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7樓:濟南律師王紹群

分手後不可以索要分手費。一方當事人以給付分手費作為結束雙方關係的條件,違背了平等與意思自治原則,即便是在其沒有任何脅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當事人意志自由難免處於強制狀態,意志自由的被強制必然導致了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實性也自然受到了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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