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需要什麼證據,家暴的證據需要哪些

2023-06-18 18:01:48 字數 1087 閱讀 2966

1樓:惠企百科

證據如下:

1.報警記錄。這個報警行為可以是受害人自己做出的,也可以是聽到或是見到家庭暴力的鄰居做出的。

2.驗傷報告。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輕微傷以上結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驗傷報告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3.證人證言。居住在經常發生暴力家庭旁邊的鄰居,一般對暴力情況都會有幾分知情。

4.認錯書。施暴者寫的認錯書會成為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證據。

我國首部反家暴法通過,並於2023年3月1日正式實施。

家暴的證據需要哪些

2樓:張川壘

法律分析:「對於家庭暴力,可以蒐集例如: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其事實的存在。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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