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與分公司的區別,分公司與分支機構的區別

2023-06-05 08:55:14 字數 3319 閱讀 9943

1樓:趙瑞玉

法律分析:概念不同。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的一種。

總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機構設在國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國**為其提供非居民公司稅收待遇。它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總公司所在國**按規定給予其稅收抵免。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分公司與分支機構的區別

2樓:網友

(一)分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子公司【分支機構】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並且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母公司控制子公司通常就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另外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拓展資料: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3樓:鍾離南軍修

分支機構和分公司的區別。

在我們的行政執法實踐中,有的辦案單位和辦案人員,在查處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未經登記機關登記,擅自設立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營機構的案件時。一律將其作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來予以定性處罰。這種做法,從法律上講是不正確也是不準確的。

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對「分公司的登記」還作了專章規定(即第七章)。

該章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指明瞭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此外,依據《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其名稱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樣,但應當按照分公司登記程式辦理登記。」以及該《規定》第三十二條:「公司擅自設立分公司的,責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之規定。我們都不難看出,由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只能稱其為「分公司」而不能稱其為「分支機構」。在筆者看來,「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是兩個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的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者都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是他們的共同點。其不同點在於,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業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支機構」。這一點,可根據前述論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的規定,加以佐證。因此,筆者認為,在查辦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經營機構的案件中,我們應當遵循「主體為何」的原則。

即,看究竟是「誰」設立了這個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如果設立該機構的主體是公司,那就定性為「擅自設立分公司」;如果設立該機構的主體為非公司企業,則定性為「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然後再分別適用《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或《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加以處罰。

4樓:黎成禮冀曉

分公司是相對本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內部管轄關係所作分類,是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但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相對企業整體而言的,是指由企業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在總部之外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如分公司、分行、營業部、門市部、辦事處等。

關於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區別: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沒有獨立的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沒有自己的股東、註冊資本和法人代表,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時作為本公司的財產而計入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由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章對分公司的登記作了明確而細緻的規定,明確:「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

綜上所述,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區別在於:由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只能稱之為「分公司」而不能稱之為「分支機構」。

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有什麼區別

5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

分公司和分支機構的主要不同點在於,公司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業設立的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機構稱為「分支機構」。在實踐中,常常會把兩者混淆。

兩者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分公司是相對總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內部管轄關係所作分類,是指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因為業務需要依法設立的相對獨立的分支機構,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但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相對整個企業而言的,是指由企業法人為實現其職能而在總部之外設立的,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非法人組織,如分公司、分行、營業部、門市部、辦事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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