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不賠償,以上8小時拿底薪逼走員工合法嗎

2023-05-17 03:55:10 字數 1341 閱讀 6446

1樓:橘子不如橙子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方面變更勞動報酬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即時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天論問道

合不合法還不是老闆說的算。

我想開除一個員工,如何不用付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退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你可以想個辦法讓員工自己提出離開,這樣你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無故開除員工,一定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只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下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按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的,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我與他沒有籤合同(

對方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您看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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