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糾紛要哪些證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023-04-24 09:30:16 字數 3214 閱讀 7254

1樓:未來法律

1、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

2、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著疏忽或懈怠的過失行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對於第1項事實,較易於證明。

但對於第項事實,一般的患者,則很難以證據證明。在現有的醫療服務水平下,誤診與否、**及時與否、手術及處置適當與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與不合格等等,別說患者對此一無所知,有時甚至連醫務人員在診療當時也缺乏非常精確的認識,以此來判斷醫務人員有無過失比較困難。至於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認定,更需要專業人員運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進行,普通患者是無法證明作為專家的醫務人員的過失與損害之間因果關係之有無的。

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

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由於實行了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規則,因此,按照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當然應由醫療機構提供。因為它是醫療機構一方希望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者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失的證據。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必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這兩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訴訟中無須提供這樣的證據。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規定的實施,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權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實保護,醫院、醫生的傳統心理定式被打破,醫院的服務質量、技術水平、操作規範程度都有了質的提高,不斷得到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認可。

不可否認,醫療行為必然伴隨著風險,《規定》的實施增加了醫院的賠償責任,醫療侵權賠償的風險需要由分散機制。按照國際慣例,醫療事故的善後處理主要依靠醫療保險制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經於2023年推出了醫療責任險,並已與許多醫療單位簽訂了保險合同,部分的分擔了醫療單位的醫療責任風險。面對這種良好局面,醫院應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對話,把精力放到完善醫院管理和醫療質量的監控上,加強醫務人員的責任心,以患者為本,堵住醫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素質,不斷提高醫療水平,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並以此為契機,促進醫療事業和醫學科學進步的健康發展,實現患者與醫院的雙贏。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而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樓:甜姜愛季常

舉證責任倒置。醫院主張無過錯。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5樓:景康健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屬於民事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由誰主張誰舉證,但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例如一些保管在醫院的患者檔案、手術記錄,藥品**憑證等等,應當是由院方負責提供。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條第(八)項: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6樓:鄭萌

一、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二、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的分配具體如下: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並因此受到損害。

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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