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財產問題,夫妻雙方財產問題

2023-03-24 07:30:12 字數 3959 閱讀 8321

1樓:浴血前鋒

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1、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指: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定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對生活困難的界定是:

「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兩種情形。同時規定了生活困難一方的補助應從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中的現金、物質中支付,對離婚後沒有住房的,還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由上可見,即便是在對方在服刑期間的勞動所得,也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分配方法在婚姻法中另有相關的明確規定。

還不還要視情況而定,如果是支配的共同財產,就沒有還與不還之說(當然,支配之前要經雙方協商決定並且達成共識)。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要看有沒有借據,口頭協議在有證據的情況下也算有效合同。

2樓:水珊的貓王國

第一個問題,在服刑期間只要沒有離婚,那麼一方掙的財產依然是雙方共同擁有,離婚的時候作為共同財產分配。

第二個問題,離婚的時候不用還的,因為那是共同的財產,雙方都可以支配,但如果花的另一方婚前的財產,並且有婚前財產公證,就需要還,可以再分配財產時把這部分考慮進去。

3樓:齊越超

第一個問題,只要是婚姻延續期間,沒有實現約定的任何一方所得,均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當然是按夫妻財產進行處理。但是在分配時會考慮到非服刑一方的利益,會有傾斜。

如果是企業一類的標的,一般會判給非服刑的這一方。

第二個問題,和第一個類似,看你們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則是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同等的處分權利。當然不存在還錢的問題。

你可以去看《婚姻法》

4樓:寒冽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網友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網友

存續期間的財產,除有規定的以外,都是共有財產。要平分,一方有過錯的,會被少分。

夫妻雙方財產問題

7樓:京城李律師

1,男方不能繼承女方父母房產,但如果女方父母沒有說明遺產只給女兒,女方繼承後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父母在遺囑中說明遺產只給女兒,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任意處置。

2,自己父母的財產由父母做主,女方父母可以以遺囑的方式將房產遺贈給孫女一人,其他人都無權干涉。

3,作為配偶你朋友可以繼承其現任丈夫的遺產。

8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無權繼承女方父母遺產,可以給女兒繼承。

夫妻之間財產問題

9樓:奔走的奶牛

財產當然是要分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你母親的財產應該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那就看你母親的屬於哪種財產。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後媽的女兒未成年,你爸和你後媽結婚了,就有義務一起撫養他的繼女,也就是你後媽的女兒。給她交學費的錢是他作為她的繼父應交的。而且這部分錢已經是過去交出去了的,現在離婚,已經不能作為財產考核。

當時交錢時你父親跟你繼母屬於夫妻關係,他所用的錢在法律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你父親個人財產申訴。這個錢是根本沒有扣出來一說。

11樓:天津小律師

您好:一般來講給繼女的學費是父親自願的贈與行為,且是婚姻存續期內的行為,是不能要回來的了。給繼母繳納的養老保險按當時的協議或口頭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話一般視作共同財產的支出。

所以,給繼女的學費不能扣除,給繼母交納的保險金如果有約定則可以扣除,無約定則視為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金。

12樓:王鏡傑律師

1、若後媽與 你父親 已辦理登記結婚 則以下結論 成立2、給女兒 交學費的錢是不能扣除的。

3、後媽 將錢 給你父親 是否 有證據證明; 約定將錢用於 繳納 養老保險 是否有證據。

4、若 有證據證明 則可以 扣除後 返還。

5、**掙的錢 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前提:你父親與後媽已經登記結婚。

意見:1、你父親對於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的繼女負有撫養義務。因為給你後媽女兒交的二年學費是不可能要回的。

2、你父親用後媽的錢去**,不管虧還是贏,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共同債務,因為目的是為了夫妻及家庭的共同生活。

3、養老保險的錢,是屬於人身性質的,且因為是你後媽的錢給你後媽買的養老保險的,因此無論怎麼樣,養老保險的錢仍然是你後媽的,沒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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