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實際生活中,借款一般會要求找擔保人進行擔保保證,此時會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關於擔保期限,民間借貸擔保人的期限是: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由此可見,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對債務的連帶責任,你有權向擔保人主張你的權利。但若超過六個月,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樓:帳號已登出
如未明確說明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則應當承擔連帶帶包責任。即債務人若到期未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擔保人對全部債權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3樓:劇白卉
這樣的擔保是連帶保證責任。
責任期限是2012年12月之前。
如果債權人沒有起訴,你的保證期間已經過了。
4樓:象晏盤田然
根據你的敘述,我認為,由於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所以你是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你償還。由於你們沒有約定保證期限,則保證期限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